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16〕8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持续推进我省林改不断深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并就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未尽事宜和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提出贯彻落实举措,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并抓好落实。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大部分:一是稳定林地承包,二是放活生产经营,三是创新经营模式,四是优化管理服务,五是加强组织领导。
三、对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关于稳定林地承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基本的工作就是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为此,《通知》要求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工作。对承包到户、产权明晰的集体林地,依法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户;对联户经营的,发放联户经营不动产权证书。二是做好联户承包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工作,并健全利益分配机制。三是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到 2020年要全面完成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工作,并完善股份经营管理制度。四是进一步扩大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
(二)关于放活生产经营。关键是从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两个方面进行放活。在放活商品林经营方面,《通知》要求: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承包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允许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中的杉木、马尾松、桉树等人工林进行改造提升,采伐后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混交林。三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对当地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实际审批业主和数量等信息进行公示,落实林农对林木的处置权。四是鼓励利用商品林发展林下经济项目,促进林农增收。在科学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方面,《通知》要求:一是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重点、一般保护的三级经营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经营管理措施。二是允许将天然林、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调入生态公益林和重点生态区位外承包到户的零星分散人工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三是在生态公益林中发展林下经济,重点发展林蜂、林蛙特色养殖和森林景观利用项目,在避免破坏生态公益林的同时,又能促进林农增收致富。
(三)关于创新经营模式。为了解决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较低,经营水平和效益有待提高等问题,《通知》提出:一是推进规模经营。重点是引导森林资源适度流转,鼓励林农以合作方式经营林业;引导工商资本参与林业发展,并从不动产登记发证、财政补助等方面予以扶持;继续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二是引导农企合作。鼓励林农与林业企业等经营主体,采取“企业 +基地+林农”、托管等模式进行合作,引导林农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林产品。三是发展绿色产业。支持现代设施花卉、丰产竹林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农药等非木质利用生物产业,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
(四)关于优化管理服务。为解决产权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森林资源资本化、服务对象分散化等新问题,《通知》提出:一是加强林业服务。进一步加强林业审批服务,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建立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支持基层林业服务中心、林权收储机构等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拓展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创新信贷产品、提高林权抵押率、降低贷款利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评估、保险、监管、处置、收储五位一体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机制。三是推广林业发展 PPP模式。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和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意见》提出:一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对改革任务进行细化,层层分解改革任务,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林改队伍不散,力度不减。三是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四是对发展集体林业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鼓励。
链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