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林场申报标准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11-02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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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具备林业经营能力。家庭林场、家庭合作林场经营者应当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股份林场经营者可以是普通自然人,成员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林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林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及配套设施,具备防灾抗灾能力。

  • 02

    规模经营适度。以林业经营为主,经营的林地等土地必须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等合法手续并在林业部门备案,林地流转剩余期限不低于10年。经营用材林(竹林)300亩以上,或油茶100亩以上,或苗木花卉、林下中药材50亩以上。

  • 03

    运行管理科学。生产经营范围明确,符合本县林业产业发展布局和规划。林场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

  • 04

    示范带动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对周边林农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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