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
公布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局各处室局站,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我局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等4项省林业局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现予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林业局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福建省林业局
2019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林业局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1 |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 |
当事人申请办理珍贵树木采伐许可证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4号) |
2 |
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情形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的证明材料 |
当事人申请办理珍贵树木采伐许可证 |
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审批服务指南 |
3 |
权属清楚的证明 |
当事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占用征收林地和林木采伐提供林地林木权属凭证的通知》(闽林综〔2015〕21号) |
4 |
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
当事人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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