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湿地资源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将莆田木兰溪口湿地列为第二批省级重要湿地,现予公布。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依法设立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科学处理好湿地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社会服务功能。
福建省林业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第二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
序号 |
湿地名称 |
所在 市、县(区) |
湿地类型 |
面积 (公顷) |
其中湿地面积(公顷) |
四至范围和地理位置 |
主要保护对象 |
管护 责任单位 |
监管单位 |
|
1 |
莆田木兰溪口省级重要湿地 |
莆田市荔城区、涵江区 |
沿海滩涂、红树林地、河流水面、坑塘水面、浅海水域 |
514.196 |
361.10 |
东经119°6'49.71"~119°9'35.65", 北纬25°22'42.21"~25°24'46.14" |
黑脸琵鹭、黑嘴鸥等珍稀濒危鸟类和红树林。 |
荔城区、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
莆田市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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