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表决通过福建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今年5月31日起施行
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全国首部该领域地方性法规,办法突出务实管用,积极回应人民关切,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先行先试的具体规定。
为保障生态安全和人畜安全
办法对野生动物放生
和作为宠物饲养行为进行规范
并设置了罚则
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放生活动规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放生野生动物不得危害人畜安全,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捕回,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办法明确三类野生动物不得作为宠物饲养:一是来源于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二是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猛兽、有毒野生动物;三是存在传染病风险的野生动物,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和致害救助,办法规定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并根据当地实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招募志愿服务人员等方式建立捕、救队伍,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困难家庭应当组织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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