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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01-0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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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有关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115

 

 

 

福建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是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等形成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库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森林资源的现状及其变化,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设计、计划,确定森林经营措施和安排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现势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森林资源“一张图”管理、“一个体系”监测、“一套数”评价,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站(乡镇承担林业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范围外)的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国家公园、省属国有林场、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本经营区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能明确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森林资源监测机构承担。

  (二)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省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做好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及本辖区内省属国有林场之间的衔接工作。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中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区、县属国有林场以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相应做好森林资源数据管理工作。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审批)、自然保护地、营林、防灾减灾、森防、执法等部门应在可能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相关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级森林资源数据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图、表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更新时点统一为每年1231日。

  第九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程序:

  (一)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林草局工作安排统一部署全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

  (二)省林业局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处理国家下发的遥感影像及遥感判读图斑,提取各县(市、区)数据并逐级下发。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变化地块逐块核实,涉及省属国有林场的由设区市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核实地块变化情况。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为基础,通过遥感判读区划的变化图斑与收集的林业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案件查处等材料进行比对,内业核实变化地块及其属性因子。内业无法核实的必须进行现地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调查记录表(小班调查记录卡),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库。

  (四)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数据库要求,将经县级自检、市级抽查、省级抽查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逐级汇总上报。省林业局按国家标准要求将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要求,在本辖区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数据库汇总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编写成果报告,并逐级汇总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区划界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区等界线的变化情况;

  (二)林地依法转为非林地(如建设用地、耕地、设施农用地等)、非林地(如耕地、废弃矿山等)依法转为林地的变化情况;未经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仍然应保留在林地范围内;

  (三)林地地类、权属;生态公益林生态级别、保护等级、小班范围;生态区位、林种、林地保护等级、起源、优势树种、龄组、坡度、郁闭度、平均胸径、公顷蓄积、公顷株数、森林经营类型、土地管理类型等林分因子变化情况;

  (四)自然灾害引起的林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

  (五)其他土地上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包括数据库成果、统计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成果报告,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所要求的其他成果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执行《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技术规定》以及我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规范森林资源数据变更程序和变更材料,并规范森林资源管理系统不同权限帐户的使用。开展森林资源数据更新应做好相关材料归档,不得利用软件漏洞和技术手段违规更新森林资源数据。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变更应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变更。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数据(除国有林场经营区界线数据变更)变更程序和变更材料由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结合林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天然林监管,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年度自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森林督查等组织开展复查,确保天然林面积稳定。对林分起源记载与实地不一致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应根据《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经核实后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  经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生态公益林数据变更审核。生态公益林转为非林地、生态级别变更、保护等级变更、林种变更、小班范围变化、生态区位改变和储备库建立应有相关批准文件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制定相关因子变更审核表。

  第十六条  林地保护等级、生态区位等的基础图层变更和跨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调整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权限修改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材料报请上级森林资源监测部门修改。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成果公布。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辖区森林资源成果。

  第十八条  森林资源数据使用范围。森林资源数据主要为宏观决策、编制各项林业规划、评价森林经营效果等提供本底资源数据,是二类调查成果的延续,其精度只能达到二类调查水平,不能代替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伐区设计、造林设计、抚育采伐设计等三类调查应遵循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木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等行政许可审批以及林地认定和林业案件查处时应当以实地调查为依据,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只可作为参考。

  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成果及相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档案、消防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妥善管理,及时存档。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数据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森林资源监测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实行县级自检、市级抽查、省级抽查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还须接受国家级核查验收。质量检查主要采用遥感判读与外业调查相结合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森林督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变更等工作,加强对森林资源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更新工作不重视、数据采集整理不到位、数据提交不及时、错报漏报数据严重、数据质量差等情况的单位,省林业局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是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经营管理状况而进行的森林资源本底调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以上年度森林资源数据库数据为基础,对由于造林、采伐、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生态公益林调整、森林灾害、毁林开垦等非森林经营活动引起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通过遥感判读、森林经营管理资料核对、现地核实等方法进行核实,将变化情况更新到森林资源数据库,形成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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