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来源:材料 发布时间:2013-11-26 10:51
相关文章:
    一、综述
    1.制定《若干意见》的必要性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促进生态省建设的需要。林业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加快林业发展,才能积极地发挥关键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巩固林改成果的需要。林改明晰产权,充分调动了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林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林改成果。三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我省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经营林业是林农的重要经济来源,加快林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2.《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转变林业生产方式,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第二部分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强化重点区位生态保护;第三部分是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传统林产加工业;第四部分是拓展林业新兴领域,大力发展非木质利用产业;第五部分是加强基层林业建设,夯实林业发展基础。
    3.加快林业发展的奋斗目标
到2015年实现森林覆盖率65.5%,森林蓄积5.22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3000亿元以上,农民涉林收入年均增长12%;到2020年实现森林覆盖率65.5%以上,森林蓄积5.42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突破6000亿元,农民涉林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努力把我省建成生态环境优美、林业产业发达、森林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强省。
    二、加强森林资源培育
    4.对使用良种壮苗造林予以补助
    着力抓好林木种苗科技创新,建设林木良种基地,提高良种使用率,财政对使用良种壮苗造林予以补助。
    福建开展林木良种选育和基地建设成效显著,杉木育种水平由第二代提升到第三代、马尾松从第一代提升到第二代新阶段,杉木遗传改良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全省建设良种基地面积54729亩;已申请注册5个林木良种商标;年产林木良种约1万公斤。经过多年建设,已经具备推广使用的物质条件。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促进良种壮苗造林,有利于提高良种使用率,进一步提高造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有利于推进林木种苗科技的不断创新。今后工作重点:一是实施林木种苗科技攻关四期项目,2012年~2014年计划投入1000万元,组织开展杉木、马尾松、油茶等16个树种种苗科技攻关,着力解决林木种苗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二是依托国有林场,加快建设杉木三代、马尾松二代种子园等高世代良种基地和乡土树种、珍贵树种良种基地。三是抓好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良种基地建设,实施好国家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大力推进良种基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
    良种壮苗造林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和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从2010年开始在全国开展林木良种补贴试点,我省系试点省份之一。林木良种补贴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对象由国家林业局从各省上报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中直接选定(目前我省共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10个,已列入补贴试点6个),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分别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分别补贴100元;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试点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培育良种苗木的国有育苗单位由各省按照规定条件筛选确定,每年每个省原则上不超过15处,补贴树种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育苗单位补贴树种数量不超过3个,补贴标准为油茶、核桃、油橄榄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5元,其他树种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由于受财力限制以及林木良种补贴仍在试点阶段,补贴范围尚无法全面覆盖。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抚育管理,主要补助对象为《福建省国有林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内的35个国有林场。补助办法:按照各国有林场年度良种基地建设和抚育管理任务,参考国家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办法,实行定额补助,每年补助标准根据资金量与建设管理任务适当调整。
    5.对择伐作业给予补助 
    推广不炼山造林,推进林木采伐由皆伐向择伐转变,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从2013年起三年内,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择伐作业给予100元/亩补助,市、县(区)财政予以配套。
    择伐是近自然森林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能够促进培育复层林、异龄林、混交林,改善林分结构、林分质量和森林景观,提高森林生态整体功能。为转变长期以来实施皆伐的采伐作业方式,鼓励择伐作业,《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造林绿化 推进森林福建建设的通知》(闽委〔2010〕37号)要求“转变采伐方式”、“对择伐作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在2011年-2012年对用材林因实施皆伐改择伐(即对经认定符合《福建省用材林主伐皆伐改择伐主要技术规定(试行)》要求的择伐)的伐区作业成本增加由省级财政给予林木所有者70元/亩的补助。但据26个县(市、区)和国有林场等单位反馈情况看,皆伐改择伐的采伐成本平均增加277元/亩,原来给予的补助偏低。《若干意见》提出:“从2013年起三年内,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择伐作业给予100元/亩补助,市、县(区)财政予以配套”,要求在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必须予以配套。实施好这项政策,对林木采伐由皆伐向择伐转变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择伐作业享受财政补助需要一定的条件,以下择伐作业不列入补助范围:一是对竹林所采用的择伐作业;二是作为非商品材使用的择伐作业;三是没有通过“福建省林政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择伐作业;四是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实施择伐作业的。
    各级林业部门申报择伐作业资金补助的具体程序是: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局林场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对择伐的伐区质量进行抽查,并对认定予以补助的伐区以一定形式进行公示7天。②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对上报认定予以补助的择伐伐区质量进行抽查。③省林业厅负责对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上报认定予以补助的择伐伐区情况进行汇总、确认,提出择伐补助建议方案,并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每年对各设区市的择伐补助面积实行计划管理、总额控制,在省下达的年度择伐指导计划内据实核拨,超过下达计划的部分,省级财政不予补助,由有关市、县(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也要主动汇报沟通,及时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出台财政配套补助政策。
    6.抓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森林生态景观通道建设
    加快“四绿”工程建设,加强城市、村镇、道路和“三沿一环”(沿路、沿江、沿海、环城)植树绿化,重点抓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森林生态景观通道建设。要保障森林通道建设用地,采取租赁、征收、补助、合作等方式,将通道两侧土地用于植树造林。
    2010年以来,我省全面启动实施以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绿色屏障为主要内容的“四绿”工程建设,累计投入绿化资金183亿元,植树4.17亿株,绿色城市、绿色村镇和“三沿一环”造林绿化面积310.8万亩,绿色通道新增绿化里程1.4万公里。全省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县城)6个,绿色城市9个,以及绿色乡镇、绿色村庄等,城乡面貌焕然一新。
    加快“四绿”工程建设,要坚持城乡统筹、生态优先、身边增绿、精品示范的原则,把植树造林的重点逐步由山上转向城市、村镇、通道,让森林进城、入村、上路。
    “四绿”工程建设的重点是抓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森林生态景观通道建设,要按照“树有高度、林有厚度、绿有浓度”的要求,通过“补植修复、拓展延伸、调整提升”,努力把每一条交通干线建成“四季皆绿、四季有花、四季变化”的森林生态景观通道。《若干意见》提出:“将通道两侧土地用于植树造林”,解决了森林通道建设用地政策问题。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租赁、征收、补助、合作等方式,落实森林通道建设用地。
    7.加强未成林和中幼林抚育
    加强未成林和中幼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争取中央加大对森林抚育的扶持力度。
    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我省系试点省份之一。目前,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以及国有中幼林(含公益林、商品林)。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集体林抚育任务原则上由村集体或农民自己完成,以促进增收。目前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补贴资金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由于受财力限制以及森林抚育补贴仍在试点阶段,补贴范围仍无法全面覆盖,每年我省将根据中央下达的试点任务,结合各地需要森林抚育的面积和工作积极性,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面积,并按规定予以资金补助。
    8.推进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
    依托国有林场、采育场,推进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大径材、珍贵树种用材林。争取国家加大投入,并按照国家部委要求,省级相应部门安排资金用于基地建设配套。
    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是指为保障国家木材供给总量和结构平衡,提高林地产出效率而营建的战略性高标准用材林资源基地。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实际,我省编制了《福建省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规划(2011-2020年)》。规划全省基地建设总规模为220万公顷,分布在8个设区市58县(市、区)和94个国有林场。其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24万公顷,中长期用材林160万公顷,珍贵树种用材林16万公顷,竹林20万公顷。木材战略储备基地项目建设资金以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建设单位自筹相结合,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投入,给予建设主体保险、融资、贷款支持,鼓励多种投资参与。国家补助主要用于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其中集约人工林栽培补助标准:一般树种300元/亩,珍贵树种500元/亩;主要用于种苗、整地、挖穴、抚育等支出。现有林改培补助标准:一般树种300元/亩,珍贵树种500元/亩;主要用于苗木、化肥、抚育等支出。中幼林抚育补助标准:100元/亩;主要用于抚育等支出。
    今后一段时期,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将成为我省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缓解木材供需矛盾和保障木材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成立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二是争取国家加大投入的同时,省级相应部门要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基地建设;三是建立木材战略储备基地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对基地分布、状态、变化等内容的跟踪管理。
    9.建立林业发展投融资平台
    依托福建省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立林业发展投融资平台,支持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等重大林业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可组建同级林业发展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要加大重大林业项目建设信贷支持力度。
    林业经营投入大、周期长、收益慢,尤其是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等重大林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建立担保公司等林业发展投融资平台,是加快重大林业项目建设的重要措施。为此,要大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努力用好、用足金融政策。要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建立以财政补助、引进外资、金融贷款、经营者自筹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措机制,着力解决重大林业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三、强化重点区位生态保护
    10.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
    通过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适当提高用地成本,控制林地不合理消耗,引导科学合理节约利用林地。从2013年起,对使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分别按照每平方米30元、60元、90元的标准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2013-2015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所收资金用于高速公路两侧红线内造林绿化),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
    出台森林资源补偿费政策,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林业生态建设的具体体现。通过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一是有利于引导科学利用林地,促使建设项目规划更多考虑生态因素,在项目选址时尽量避开重点生态区位,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二是通过适当提高重点生态区位的用地成本,促使项目建设单位节约用地,减少林地浪费和过度消耗;三是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尤其是项目业主的生态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四是为省里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筹措资金,保证林业生态建设投入,对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确保饮水安全和打造宜居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意见》精神,将拟订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征收对象。对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征收森林资源补偿费。二是征收标准。对使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林地的,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征收;对使用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征收;对使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按照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征收。三是分成比例。省、设区市、县按60%:20%:20%的比例分成。市、县分成部分按项目返还。四是资金用途。森林资源补偿费将重点用于我省森林生态景观改造、树种结构调整和重点生态区位非国有林收购等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管理。
    11.划定沿海基干林带
构筑沿海森林防护屏障,对沿海基干林带划定范围内无法造林的,将临海第一层林缘向内200米范围的林木划为沿海基干林带管理。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对划定沿海基干林带作出规定:(一)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200米;(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种植红树林或能植树的滩涂起,或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陆地延伸100米;(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的临海坡面。但对上述划定沿海基干林带范围内无法造林的,没有做出规定。《若干意见》提出:“将临海第一层林缘向内200米范围的林木划为沿海基干林带管理”,弥补了《条例》划定沿海基干林带规定的不足,防止沿海基干林带建设出现断带缺口的现象。
    12.加强林地、湿地保护
    加强林地、湿地保护,鼓励建设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加大环城一重山及城中山的林地保护,严格控制林木采伐。交通、电网、风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科学规划,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并在可利用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加强生态保护。
    我省加快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共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30处、湿地公园6处、国际重要湿地1处,切实加强全省1300多万亩、占全省陆域总面积7.02%的湿地的保护;批建林业自然保护区达85处,此外建有自然保护小区(点)3300多处,保护总面积达83万公顷,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8%,有效维护了生物多样性,确保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今后工作重点:一是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对生态区位关键、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脆弱的重点海湾、湿地、红树林和鸟类集中分布区及迁徙停歇地要加强保护。二是加快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的建设。要科学规划,逐步将重点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划为自然保护区、小区,优先将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建成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将河湖、海洋、小种群物种及自然遗迹作为保护重点,完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布局。三是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强化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的建设,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的管理,理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
    强化林地保护工作重点:一是认真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尽量少占用林地。二是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沿海防护林林地,特别是对滨海沙岸、泥岸的基干林带,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除对海岸依赖性强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得在基干林带上建设;非国家、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益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沿海防护林林地。三是加大环城一重山及城中山的林地保护,多营造片林,建设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四是根据森林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及时修改林政系统林地管理模块,为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3.规范树木采挖移植
    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禁止在重点生态区位采挖树木,严格限制胸径20厘米以上的大树移植出省。
近年来,由于城市、城镇绿化和房地产建设绿化需要,许多地方大量采挖、移植树木,甚至是采挖、移植大树、珍贵树木,虽然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移入地的绿化进程,提高绿化视觉效果,但由于移植过程中强度修枝、切冠,加之养护跟不上,移植成活率不高,带来生态破坏,诱发社会问题。《若干意见》提出:“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禁止在重点生态区位采挖树木,严格限制胸径20厘米以上的大树移植出省”,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政策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并抓好《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移植和珍贵树木保护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禁止大树移植出省的其他福建乡土树种名录〉的通知》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的范围、进一步规范树木采伐(采挖)的审批、进一步加强移植树木和珍贵树木运输管理,切实保护好宝贵的森林资源。
    四、提升传统林产加工业
    14.鼓励林产加工业转型升级
    培育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开展森林认证和质量认证,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林业品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木竹、松脂、纸浆、木质活性炭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对符合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扶持范围的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进口木材(木片),简化进口木材(木片)运输手续。
    我省林业产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森林资源总体质量不高,产业与兄弟省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林产品结构单一、附加值偏低、品牌带动不足、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比较突出。要做强第二产业,就必须继续改造提升人造板、制浆造纸、林产化工、木竹制品等传统产业。一是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质量、环境体系和森林认证,不断提高林产品质量。鼓励企业争创各种名牌和驰(著)名商标,不断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培育一批林业知名企业,重点扶持一批区域特色品牌和林业名牌产品。二是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林业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组建大公司、大集团。扶持有条件的林业企业通过资本运作、上市融资,不断发展壮大。重点扶持一批发展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带动力强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带动效应。三是鼓励建立林业“产学研”合作机制,重点推进松脂、木质活性炭、油茶等精深加工研发力度,提高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和林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四是鼓励进口木材(木片),发展外向型林产加工业,进一步拉动我省林产品进出口贸易。
    15.支持林业专业园区建设
    支持林业专业园区建设,对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出让价格不低于土地取得、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
引导企业进入林业专业园区,可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加强分工协作,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若干意见》提出:“对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实施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以更加优惠的土地使用价格政策,吸引企业落户园区,对于发展林业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6.金融支持林业和企业免税政策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林业贷款额度,根据林业生产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利率不上浮,简化贷款手续。对企业收购原料及初加工产品,享受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税政策。
2009年,我厅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银监局、保监局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福银〔2009〕166号)中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林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林业贷款最长期限可为10年以上。对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可不上浮或少上浮;对其它形式的林业贷款,也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利率优惠;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在放贷过程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对林业贷款利率实行上浮,有的上浮幅度还超过50%,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利息负担比较重。《若干意见》要求林业贷款利率不上浮,对林业贷款利率的规定更明确、条件更优惠,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林农的融资成本。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金融机构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林业融资环境,吸引更多信贷资金投入林业,切实落实省政府的优惠政策。
    五、大力发展非木质利用产业
    17.发展林业生物产业
    发展林业生物产业。扶持林业生物能源基地建设,突出森林生物产品精深加工,引进大型生物技术企业,鼓励生物技术创新,加强植物精油、生物碱等植物提取产品开发,加快发展生物材料、生物制药、森林食品、天然化妆品和生态茶园等产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含量高、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林业生物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我省森林资源丰富,开发林业生物产业潜力巨大,是林业的新兴产业。要积极引导企业往精深加工方向发展,要促进加工企业从物理利用向化学利用转变,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生物技术,开展枝、叶、花、果、液开发利用和药用珍稀动植物繁殖,加快发展林业生物材料、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等非木质新兴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要支持林业生物企业发展,凡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向省科技厅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经认定,即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8.发展花卉产业
    发展花卉产业。加强优势花卉品种研发和培育技术推广, 加快建设花卉专业市场和花卉文化博览园,推进与荷兰、台湾地区的花卉合作。按照现有投资标准,每年新增扶持建设 5 个现代花卉项目县,逐步将花卉项目县扩大到30个。对设施栽培花卉的用水、用电按照一般农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长期以来我省花卉科技研发投入严重不足,花卉品种研发和引进相对滞后,至今没有一个品种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定,商品化生产品种主要依靠国外引进,且多是即将退市或过了当地植物新品种保护期规定的品种,无法满足花卉产业迅速发展的需求。支持开展花卉品种引进和研发创新、建立花卉育种后补助机制是解决花卉优良品种供应、提升花卉产业发展水平的必要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从2013年开始,省级财政先期安排预算每年1000万元,专项用于花卉苗木品种引进和研发创新。要继续落实好扶持花卉苗木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级财政每年净增5个现代农业花卉项目县(市、区),2015年达到30个项目县(市、区),每县每年安排200万元补助,一定三年,项目实行申报指南管理。近几年省级财政的补助环节包括两方面:一是设施栽培示范基地建设补助,主要对建造智能温室和大棚予以补助。二是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补助,主要用于补助标准化生产基地路网、灌溉及育苗设施建设。原则上每个项目县(市、区)由1-3家花卉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近年来我省花卉产业发展迅速,但与之相匹配的花卉市场建设却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省花卉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加快花卉苗木交易市场建设,统筹整合我省现有花卉苗木市场资源,规范发展产地批发市场、区域集散市场和城乡消费市场,重点支持集批发和零售于一体的花卉苗木综合交易市场建设。根据《福建省花卉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到2015年,全省九个设区市至少新建或改扩建1个花卉专业市场。支持花卉苗木交易市场建设专业化冷链运输体系、包装与储运信息系统等物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花卉苗木专业物流服务。
    花卉文化是一个潜力巨大的产业,要加大开发力度。除继续办好海峡两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览会外,还要鼓励和支持花卉主产区举办专题花卉展和花卉文化节,鼓励和支持福州国家森林公园建设花卉科普实践基地,支持建设南靖兰花博览园、浦城中华丹桂博览园、将乐紫薇文化博览园等,创建花卉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等。
    推进与荷兰、台湾地区的花卉合作,必须坚持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同时开拓的发展思路,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在国内外设立销售窗口,收集市场信息,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科研和销售,积极优化花卉苗木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大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鼓励企业打造品牌商品,争创驰名(著名)商标,提升市场占有率。
    花卉苗木生产属于农业生产范畴,应享受其他农业生产同等待遇,但现有设施栽培花卉用水、用电多数市、县(区)按工业用水、用电收费,不利于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对设施栽培花卉用水、用电按照一般农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体现了对设施栽培花卉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提升花卉生产能力。
    19.发展林下经济
    发展林下经济。实施“千万林农增收千元工程”,加快发展林药、林菌、林禽、林蜂等林下种植和养殖业,实现“以短养长、立体经营”。从 2013 年起连续三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对林下经济发展予以补助,市、县(区)财政也应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发展林下经济,可以让农民不离乡能就业、不砍树能致富,既解决了农民就业增收问题,也解决了森林资源保护问题。我省拥有丰富的林地资源,全省林业用地1.37亿亩,其中集体林地就有1.28亿亩,林下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为加快推动林下经济发展,省财政从2013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持林下经济发展,重点对发展林药、林禽、林菌、林蜂等林下种植和养殖业予以补助。省林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展林下经济的相关政策,确定每年林下经济的扶持重点、扶持对象、扶持环节和补助标准,并通过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各地申报。对各地申报的符合补助要求的项目,省林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突出重点和择优的原则进行筛选,并选择部分市、县(区)和单位列入省级财政补助范围。
    工作重点:一是宣传发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鼓励林农了解政策,积极参与林下经济发展活动。二是科学规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并纳入到当地“十二五”发展规划中。三是加大投入。要加大科研投入,抓紧研发符合生态保护要求又短平快的林下经济项目和品种。要推广林权信息卡,完善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金融部门要推广小额贷款免评估做法,提供金融支持。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林下经济。四是典型示范。要认真总结发展林下经济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指导,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0.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和森林文化产业
    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和森林文化产业。发挥森林景观资源优势,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依托森林公园、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人家”,结合全省精品旅游线路规划,打造森林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培育森林休闲、养生、探险、 体验等生态旅游区域品牌。经工商注册的森林生态旅游企业,免征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加快森林公园立法,依法保障符合规划的森林休闲用地。加强森林文化教育基地和森林博物馆建设,将森林文化产业纳入全省文化产业予以支持。
    福建地处南亚热带,植被类型繁多,森林景观资源极其丰富,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条件得天独厚。森林生态旅游发展迅速,共建立县级以上森林公园177处、森林人家357处、国有林场106处、自然保护区85处、国家湿地公园3处。但森林旅游业的发展也面临基础设施落后、项目资金匮乏等问题。《若干意见》提出:“发挥森林景观资源优势,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经工商注册的森林生态旅游企业,免征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今后,我省发展森林生态旅游,要广开门路,招商引资,在所有权不改变的前提下,降低森林公园内有关项目的招商门槛,积极争取得到用地和税费政策上的支持,以及地方政府对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扶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森林旅游。要进一步推动森林生态旅游发展,森林人家是林业特色显著的旅游品牌,也是我省独创的森林旅游品牌,依托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人家”,近期拟推出五条精品旅游线路,将这些森林生态旅游精品线路融入海峡旅游范畴,与全省旅游相衔接。要加快森林公园立法进度,依法保障符合规划的森林休闲用地,以法律形式规范和促进森林公园发展。要加强森林文化教育基地和森林博物馆建设,普及森林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每个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都将建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教育基地,森林公园要将森林博物馆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并积极争取纳入全省文化产业建设中。
    六、夯实林业发展基础
    21.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班子配备
    稳定和加强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针对基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偏低问题,地方党委在林业主管部门班子建设中,要注意提高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将林业专业毕业或有林业行业管理经验的干部选拔配备到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岗位,配齐配强班子。
    22.基层林业站规范化建设
    立足于乡镇林业站社会公益性质和职能转变需求,科学制定人员编制核定标准,在编制内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经费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乡镇林业站作为我省林业战线最前沿、最基层的一线力量,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服务三农、推进生态省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福建林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从全省范围来看,还存在少部分乡镇未设立林业站、部分县(市、区)未按现有标准核定林业站编制、现有核编标准与林业站工作需要不相适应、部分县(市、区)未按核定编制配足林业站工作人员、非专业人员挤占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部分林业站机构性质还是财政拨补或自收自支等问题。
    推进基层林业站规范化建设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提高完善乡镇林业站规范化建设标准,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林业站建设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站建设总体规划,新建、修缮一批林业站,配齐基本硬件设施,全面提高林业站基础建设整体水平。二是立足乡镇林业站社会公益性质和职能转变需求,争取将全省乡镇林业站机构性质统一核定为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来管理。三是乡镇林业站工作内容、方式和对象发生很大变化,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及造林绿化等中心工作、重点工程的持续开展,现有人员编制已不能满足现代林业发展和林业站职能转变的要求,需要重新明确林业站编制核定标准,并且实行一乡(镇)一站。我厅将协调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做好工作。
    23.基层林业岗位招聘
    各地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招聘林业站、林场等基层林业岗位的学历资格条件,允许林学类大中专毕业生报考林业站、林场等基层林业岗位,对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可采取直接考核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予以补充。
    林业基层事业单位野外作业多、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属于“苦脏累险”的岗位,现行有关待遇政策对基层林业人员倾斜不够,造成林业基层事业单位难以补充急需的林业专业人才,加上个别县市在招聘时设置了过高、不切合实际的学历条件,实际招聘中很难吸引符合条件的林业专业人才到基层服务,而现有人才流失严重,人才队伍不稳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一是各级人事、林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探索实施充分体现林业行业特点的公开招聘办法,加强对基层林业事业单位的政策指导和工作支持,及时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二是研究制定林业基层事业单位紧缺急需人才招聘目录,对符合目录条件的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等更为简捷有效的方式予以补充。三是简化程序,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到省内外林业院校招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四是应根据省、设区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岗位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林业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和增加男性比例。对乡镇林业站和国有林场个别岗位实际报名人数与拟招聘人数之比不足3:1的,可以开考。
    24.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将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强化林区道路和基层林业站所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林业生产生活条件。
    林业基础设施是指为林区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各地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林权管理以及林业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加强林业站、林业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科技推广站等基层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做好国有林场、采育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改善林区职工生活条件。


有关名词解释
 
    1.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省林业生态体系建设的重点区域范围,为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发挥林业在生态省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省林业厅下发《关于开展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位图绘制工作的通知》(闽林资〔2010〕5号),部署开展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位图绘制工作,对全省林业重点生态区位进行重新科学规划。将沿海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六江两溪”干流和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环城市周边一重山、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水库一重山、重要湿地、国防军事禁区等森林和林地纳入重点生态区位。
    2.生态公益林概念及事权等级划分:按主导功能的不同我们国家将森林(含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森林认证:又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它简称森林认证、木材认证或统称认证。森林认证包括两个基本内容,即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证是根据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指标,按照规定的和公认的程序对森林经营业绩进行认证,而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即从原木运输、加工、流通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链进行认证。森林认证之所以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森林认证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质量认证:也叫合格评定,是国际上通行的管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质量认证按认证的对象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两类;按认证的作用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
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
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5.工业园区: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在特定区域、集聚一部分同类型的企业,有着相同发展目标的企业群体,并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的特定地理区域,种类包括特色园区、创意产业、孵化基地、商务园区、生态园区、综合园区、产业园区等。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