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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繁育利用管理政策解读

来源: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2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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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鹦鹉是鹦形目(PSITTACIFORMES)鸟类的统称。

  一、非保护类

  桃脸牡丹鹦鹉(Agapornis roseicollis)、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 undulatus)、鸡尾鹦鹉(Nymphicus hollandicus)为非保护类鹦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其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活动无需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保护类

  除上述3种非保护类鹦鹉外,其他鹦鹉均依法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人工繁育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出售、购买、利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实施专用标识管理的种类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对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 fischeri)、紫腹吸蜜鹦鹉(Lorius hypoinochrous)、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4种鹦鹉实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管理。养殖户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依法申请并规范加载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监督管理(允许个人依法购买作为宠物饲养)。

  (二)除上述3种非保护类鹦鹉和4种实施专用标识管理的鹦鹉外,在福建省境内其他鹦鹉的出售、购买、利用活动,均须申请取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目前尚不能向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公众销售作为宠物饲养。

  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条件及审批手续可登录福建省林业局网站http://lyj.fujian.gov.cn/,“办事服务>权责清单”栏目查看申报指南。

  注意事项:

  1.因商品名可能存在同物异名、同名异物的情况,申请时应使用规范的物种中文名和拉丁学名(常见贸易鹦鹉的规范中文名和拉丁学名详见附件),不可使用商品名。无法确定中文名和拉丁学名的,可咨询专业人士、查阅专业书籍(如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世界鸟类名称(郑作新等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专用标识的,属于违法行为。

  3.后续管理政策如有调整,将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敬请关注该条政策解读。

  如需咨询其他问题,欢迎致电福建省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动植窗口,联系电话:0591-86295097。

  附件:常见贸易鹦鹉中文名、拉丁学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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