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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林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省林业局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 发布时间:2025-02-1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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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林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省三明、漳州、龙岩、南平、泉州等地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断创新林业合作经营形式,探索制发林票作为预期收益权凭证,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林农变股东,促进资源增长、林权增益、林农增收。2023年9月林票改革被纳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推广。2024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鼓励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今年1月“两会”期间,赵龙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部署推进林票改革工作。

二、制定过程

《通知》的制定列入2025年度省林业局制发规范性文件计划。2024年以来,省林业局改革发展处多次赴基层一线调研。2024年11月,省林业局改革发展处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局各有关处室局站、省委金融办、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和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等单位意见,并在局官网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37条,采纳意见30条,未采纳意见7条(已与提出单位沟通取得一致意见),修改后向国家林草局发改司作了沟通汇报,并经合法性审查,形成通知(送审稿)》2025年121日,经省林业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2025年2月7日,经省委金融办、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会签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引导高效合作,夯实林票制发基础。一是鼓励制发林票。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等进行合作在合作方通过平等协商基础上,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主体制发林票,开展高效合作经营二是明确合作权责。必须尊重参与者意愿,项目涉及林地、林木必须权属清晰。合作经营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及时向合作方公布重大事项。合作各方应就特殊情形事先作出回购约定。三是引导科学经营。鼓励开展林票制发的合作经营主体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项目实施,支持发展林下经济。

(二)规范制发运营,保障林票有效推广。一是统一林票名称。统称为“福林票”,由省林业局设计票样。原各地探索发放的林业经营收益权票证继续有效,但新发票证及后续换票证时,均须统一发放“福林票”二是科学评估价值。合作经营现有森林的双方应聘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对合作的林权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三是加强标的管理。林权资源资产纳入林票合作标的物后,要加强全周期规范化管理,确保林票合作标的物安全增值。四是落实实名登记。“福林票”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由制发单位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推开市场交易,促进林票流通增益。一是畅通交易渠道。积极引导林票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市场化交易。二是优化交易服务。加强林票交易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鼓励建立“林票+互联网”的流转服务体系。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展林票基本功能。一是鼓励吸引投资。加大市场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林票投资。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购买林票等绿色资产。二是强化融资支持。银行机构要积极研究开展林票质押融资业务,试点和推广林票质押融资免评估模式,持续开发适合林票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三是防控金融风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林票制发单位应及时共享质押备案、交易流转等信息。林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鼓励通过叠加保险、收储担保等办法降低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解读处室:省林业局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

解读人:林仙淋

政策咨询电话:0591-886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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