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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4-03-2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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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化调整情况,以及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一些不符合、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动态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确保林业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协调性,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2.制定依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过程

  为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局政法处组织各处室局站对1979—2023年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新一轮清理。经征求各处室局站意见,政法处进行汇总并开展合法性审核,形成清理结果,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并经局领导签署同意正式发文公布。

  三、主要内容

  保留规范性文件30件,修改2件,废止或宣布失效9件。

  (一)关于《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闽林〔2018〕4号)的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一般湿地名录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依据:根据修订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般湿地名录编制发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调整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关于《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闽林〔2017〕17号)的修改

  (1)删除第六条第三款、第六款。依据:国家林草局2018年第12号公告取消了该项证明材料。

  (2)删除第六条第十款、第十二款。依据:新修订《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家林草局2023年第10号公告《林草行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3版)》取消了审核环节,调整了审批权限,减少了申请材料。

  (3)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款修改为“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福州、厦门、平潭自贸区由自贸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核发。” 依据:新修订《种子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家林草局2023年第10号公告《林草行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2023版)》取消了审核环节,调整了审批权限,减少了申请材料。

  (4)删除第十一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时限和”。依据:新修订《种子法》已取消了审核环节。

  (5)删除第十四条。依据:新修订《种子法》已取消了审

  核环节。

  (6)第十七条“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修改为“以书面委托生产或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理由:原文的理解有歧义,有的申请人以为可以同时委托生产和代销。

  (7)删除附件1。依据:国家林草局2018年第12号公告取消了该项证明材料。

  (8)表述修改:文中所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均修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家林业局”修改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福建省林业厅”修改为“福建省林业局”。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办场字〔2021〕132号),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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