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部门文件解读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计财处 发布时间:2023-11-10 14:51
相关文章:

  一、背景依据

  森林保险可以有效提高林业风险抵御能力,为灾后恢复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可以有效减少受灾户因灾损失、促进林业稳定发展。2018年起,森林综合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从具有在我省开展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中,确定本地区森林综合保险承保公司,承保公司一定三年。开展森林综合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以来,森林综合保险提质增效,风险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参保率保持高位,保险作用得到凸显。2021年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服务期限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森林综合保险运行机制,推动森林综合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森林法》《农业保险条例》以及省财政厅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等相关规定,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起草了《关于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新一轮森林综合保险遴选方案。

  二、目标任务

  部署开展新一轮(2024-2026年)森林综合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完善森林综合保险方案,进一步完善我省森林综合保险运行机制,推动森林综合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进展

  2023年,省林业局在前期调研及初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征求了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省林业局政法处、防灾处、林长处、林场中心、种苗站、资源站、防检局,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综合相关意见和建议,经局政法处立法审查,形成《通知(送审稿)》。11月1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印发《通知》。

  四、期限范围

  《通知》范围为林业相关,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新一轮森林综合保险遴选及后续工作),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承保机构遴选方式及条件。继续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1〕21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遴选,从符合我省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中,确定本地区森林综合保险承保机构,承保机构一定三年。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具体遴选方案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特别是近3年本地区森林综合保险理赔服务情况,广泛征求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竞争,并确保农险综合费用率不超过20%。

  (二)完善森林综合保险方案。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差异化定价,合理确定每亩保额,既注意避免出现恶性价格竞争,又有利于促进森林综合保险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和保障林农利益。强化松材线虫病防控,各地可结合本地松材线虫病灾害情况,按中标每亩保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松材线虫病灾害赔付。松材线虫病出险时间以采伐证批准时间为准,如果跨年度采伐需重新办理采伐证的,以第一次采伐证批准时间为准。各地在制定遴选方案时,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2024-2026年,每亩保费1.8元。损失率按照招标合同或保险合同规定的灾害损失认定标准确定。

  (三)延续执行部分保险条款。保险标的为商品林、生态公益林以及未成林造林地上的树木;被保险人为林木所有权者;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雨灾、风灾、水灾、滑坡、泥石流、冰雹、冻灾、雪灾、雨凇、旱灾,造成的保险林木受害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各级财政对中央补贴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公益林,中央50%、省级25%、县级15%;商品林(万亩及以下),中央30%、省级30%、县级15%;商品林(万亩以上),中央30%、省级30%。

  (四)强化部门职责统筹推进。《通知》要求各级林业、财政、金融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加强合作,协同推进森林综合保险工作。各级林业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和技术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森林综合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和政策保障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森林综合保险业务监管指导,承保机构发挥森林综合保险经营主体的作用,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