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部门文件解读

《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政策解读

来源:湿地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22 16:29
相关文章:

一、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出台后,我省推动完成《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修订,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近期,省政府同意我局作为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明确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我局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湿地事项逐年增加。《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后,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征求意见办理程序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印发《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以下简称《办理程序》),对完善湿地资源管理机制,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意见办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制定《办理程序》的目标任务是:完善湿地资源管理机制,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落实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建设项目意见办理程序

三、工作进展

2023年3月至8月,我局将组织起草的《办理程序(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征求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等11个省有关部门意见,经多轮征求意见后取得了一致意见。8月25日,我局向省政府申请授权。8月31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林业局作为省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我局意见。综合相关意见和建议,经局政法处立法审查,形成《办理程序(送审稿)》。9月14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9月22日,印发《办理程序》。

四、范围期限

《办理程序》范围为省级重要湿地,期限5年。

五、主要内容

(一)规范了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包括上报申请、审核和查验、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出具意见等5个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省林业主管部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其中,涉及滨海重要湿地,征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河流、湖泊、水库范围内重要湿地,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城市重要湿地,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征求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明确了材料要求。上报材料包括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函、建设项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情况登记表、项目依据文件、建设项目拟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文件等。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