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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委托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等90个单位实施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防检局 发布时间:2023-08-1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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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告》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一)起草背景

  一是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全国林草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统计,2022年全省共办理“省际间调运林草检疫证书核发”(下称“省际间调运”)行政许可事项22303件,办件数量大,频率高,时间紧。将省际间调运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市、县级办理,既符合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又方便木材加工企业和群众就近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出省)》,有利于提高办证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

  二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省林业局将省际间调运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三是受托单位有足够的承接能力。2012年以来,省际间调运行政许可事项均委托各市、县(区)森防检疫机构实施。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植物检疫证书》须由持有《森林植物检疫员证》的森林植物检疫员签发。全省林业系统现有持证森林植物检疫员1288名,全部覆盖受托的90个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能满足省际间调运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需求。省林业局每年都举办森林植物检疫员培训班,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不断充实队伍,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2023年5月初,防检局代拟了《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省林业局3个处室、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共13个单位征集修改意见。共收到10个单位无修改意见、3个单位修改意见3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0条。5月17日至5月26日在省林业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0条。根据征集到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通告(送审稿)》。

  在省林业局党组会会议审定之前,还通过了省林业局政法处合法性审查。

  二、《通告》起草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林草行业2022年版)》(2022年第9号公告);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5、《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

  6、《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三、《通告》起草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机关

  福建省林业局。

  (二)委托事项

  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三)委托时间

  2023年10月1日—2028年9月30日。

  (四)受托单位

  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等90个单位(其中,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和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缺少森林植物检疫员,由市级承接该事项)。

  (五)有关要求

  1、自2023年10月1日起,请申请人到所在地受托单位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

  2、各受托单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不得对该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3、我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督指导,对达不到委托要求的受托单位,将适时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4、《植物检疫证书(出省)》中“委托机关(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植物检疫专用章)”套印“福建省林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签发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使用受托单位的行政审批专用章。

  5、本通告有效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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