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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种苗站 发布时间:2023-08-1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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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林木种子基地是林木种子生产的重要场所,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主要用材、防护林和木本粮油树种种子,特别是良种的供应档次和生产能力。《种子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规划、布局、建设,提升良种保障供应能力;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地方优势种业、种业创新、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以及良种选育、改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和重点育种基地建设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国土绿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不同层次和方向支持建立林木种子基地,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扶持。

  我省林木种子基地内容丰富、类型齐全,是林业种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管理任务十分繁重。管好用好林木种子基地,成为各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2016年出台的《福建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涵盖了良种基地一个类型,未涉及种质资源库和采种基地,且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近年来,随着我省林木种子基地类型结构更加多样,为保林木种子基地建设管理有完善的制度为其保驾护航,特起草《福建省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办法》的目标任务是:细化《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款,规范省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申请与公布程序,规定基地建设管理要求提出实行动态管理细则,为加强我省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依据,促进基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工作进展

  为适应我省林木种子基地多样化形势下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我省林木种子基地法制化进程,2023在《福建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了《福建省重点林木种子基地管理办法》。2023年6月,《办法》征求了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省洋口国有林场和局有关处室局站意见。综合相关意见和建议,经局政法处立法审查,形成《办法》(送审稿)。814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印发《办法》

  四、范围期限

  《办法》范围为林业相关,期限为五年。

  五、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本《办法》共有13个条款。条款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建设管理。从省重点林木种子基地承担任务和发挥功能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规范了基地确定程序,明确了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省级重点林木种质资源库、省重点林木采种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提出了申报材料清单;对省重点林木种子基地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的类型进行列举,制定了整改、调出名单等处理方式。

  )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办法》在条件制定上既对照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申报条件,又突出福建特色,在树种范围、工作基础、基地规模、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各项条件均为可衡量的硬件条件,申报单位应当进行对照执行。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详实反映基地建设基础情况和具备条件。

  基地占用和面积核减《办法》规定占用省级重点林木种质资源库提交材料,有效地对申请人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省重点林木采种基地面积减少的,需在30日内向省林业局报告

  动态管理和整改要求《办法》规定省林业对省重点林木种子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结合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年度验收意见,不定期开展抽查评估。对出现文中列举不按要求报送年度作业设计等较为严重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调出基地名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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