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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2-11-2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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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要求,夯实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森林法》《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草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做好调研、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建议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制定《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目标任务

 加强全省护林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保障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护林员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的作用,实现森林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对护林员选聘、职责权利、管护面积、责任区网格划分劳务报酬、工作保障、监督管理、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逐步加大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确保从源头上管住森林资源

、工作进展

全省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32813名,明确各自责任区域,全面建立了林长责任体系普及护林巡护APP,划分森林资源管理网格约1.9万个并配齐护林员。强化护林员选聘、培训、考核工作,增强护林员责任感和履职能力。对原有护林队伍进行优化,并借助现代遥感技术、信息技术,推进人、机、网监测一体化,提高巡护智能化水平。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范围是福建省,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三十六条。分别是:总则、护林员选聘、护林员职责和权利、护林员管护面积和责任区网格划分护林员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护林员监督管理、护林员奖惩措施和附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章,关于总则。提出本《办法》主要是依据《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和全面推行林长制的需要,对接国家林草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和我省实际制定按照国家林草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对本办法所适用的护林员作了定义规定了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护林员日常管理。

第二章,关于护林员选聘。按照国家林草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规定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根据我省实际,规定了护林员男性年龄在18-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规定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护林员的几种情况;为防止以权谋私,规定在职村主干不得兼任护林员。对护林员选聘的程序步骤方法和解聘也作了规定

第三章,关于护林员职责和权利。本章规定了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八个方面的护林员职责,特别强调对需要报告的事项,护林员应向林业站及村委会报告,并通过智能巡护系统上传应该报告事项发生地的定位和相关图片等信息。本章还规定了护林员享有获取劳务报酬等六个方面的权利。

第四章,关于护林员管护面积和责任区网格划分规定护林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原则上1个村不少于1个网格,个别林地少的地方也可以若干个村合并1个网格,实现对森林资源管护全覆盖。护林员管护责任区网格划分应1个护林员能够科学合理巡护的林地面积为依据,每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名林员

第五章,关于护林员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按有关规定,护林员劳务报酬可以从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中支出,人工商品林等没有补助资金的,可由所有者支付托管资金,争取地方财政补助。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聘用方应该为护林员巡山护林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保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省级巡护信息系统或与省级系统充分兼容的自建系统管理护林员的巡护作业第六章,关于护林员监督管理。明确将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护成效纳入各级林长制考核体系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护林员管理制度。护林员巡护实行智能巡护APP统计管理,护林员按照林业站设置的巡护路线及打卡点进行巡护,按规定要求上传巡护线路、打卡点数据信息等。林业站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护林员工作成效考核量化指标,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站应当组织对护林员培训,提升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七章,关于护林员奖惩措施规定林业站应当根据护林员年度内完成巡护和工作成效情况,对护林员进行综合考评,作出综合评价意见。护林员考核情况记入护林员个人档案,作为护林员工资及相关待遇发放、表彰奖励、年度考核、聘用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定了护林员因履职而遭到打击报复的,聘用方应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责任,维护护林员的权益。

第八章,关于附则根据林长制工作要求规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和其他涉林经营单位可以参照办法,负责其经营范围内责任区网格化划分和护林员选配,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网格化管理体系。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护林事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统一招投标,采购社会化服务,其护林员的选聘、责任区划分、管理、奖惩等可参照本办法

、注意事项

国家对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聘用的,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祖挺    联系电话:0591-8787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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