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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督查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2-08-15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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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森林督查是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要求,督促各地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有效遏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重要举措。自2018年国家林草局组织开展森林督查工作以来,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自查准确率、案件查处整改到位率不够理想等问题。为规范有序推进森林督查工作,更好地发挥森林督查在森林资源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森林督查办法,全面构建森林督查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说明

  《办法》共分六章33条,进一步明确了森林督查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卫片图斑判读与核查、森林资源恢复与案件处理、督查成果复查与监督、督查工作管理与考核等方面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关于职责分工问题。《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了省、市、县各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第一章第五条要求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森林督查工作体制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牵头负责森林督查工作,确保森林督查工作职责明确,常态化推进。二是关于卫片图斑判读问题。为解决国家森林督查年度判读卫片图斑滞后和查处整改工作难度大的问题,《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要求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月或者季度组织开展本辖区卫片变化图斑判读和核查工作,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整改”。三是关于核查结果审核问题。卫片变化图斑核查是森林督查前期基础性工作,《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片变化图斑核查结果的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应当建立森林督查问题清单,落实整改责任,实行台账管理。目的是把好核查质量关,避免出现核查结果不准确或者错误,导致后续难以查处整改以及一系列纠错工作。四是关于案件查处整改问题。《办法》第三章围绕问题查处整改目标任务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以是否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为关键点,加强督促指导,进行重点考核考评。五是关于成果复查问题。森林督查成果复查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评价森林督查质量的重要措施。对此,《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健全森林督查成果逐级复查制度,规定了复查的比例和方式,目的是在确保复查的覆盖面的前提下,降低复查工作成本,提高复查工作效率。六是关于监督管理问题。《办法》第五章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卫片判读、图斑核查、林地恢复、案件处理、成果汇总等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对依法实行约谈制度、破坏林地列入用地定额、森林督查列入林长制考核、追责问责以及纪检监察贯通机制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便于各地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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