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落实《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现就文件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5月,我省制定下发了《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17〕9号),对指导基层林业行政执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近几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已重新修订,很多内容变动较大。同时,我们按照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和建立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等四张清单制度要求,对原《规则》及《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了裁量规则内容,调整了裁量基准范围,增加了不予处罚、初违不罚等适用情形基准,以适应法律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二、《规则》主要内容
新修订《规则》共十六条,对目的、定义、适用范围、裁量原则、分档办法、不予处罚、初违法不罚、从轻情形、从重情形、程序规范等方面规定进行修订;附件《基准》共132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明确处罚依据、行使层级、裁量档次、适用情形、裁量幅度等。新《规则》及《基准》修订主要内容:一是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们及时制定了不予处罚和初违不罚的适用情形及裁量幅度,并在《基准》列出可适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如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列为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情形属‘较轻’裁量档次,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按要求改正的。”列为初次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以鼓励违法当事人及时纠正错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二是为督促和激励当事人自主拆除林地上非法建筑物和设施,我们将“行政处罚涉及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等情形,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责任的”列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将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较难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情形,考虑作为处罚裁量重要考量标准予以突出强调。三是对违法行为人决定不予处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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