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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2-05-1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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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贯彻落实《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已于2021年9月13日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审核审批内容,规范了审核审批程序,强化了审核审批监管,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提供了依据。为更好贯彻落实《管理规范》,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永久占用林地报批。一是《通知》明确了对于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建设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二是《通知》明确了项目分期分段报批的情形及审核权限。

  (二)规范临时使用林地报批。一是《通知》明确了对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评估可以采取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二是《管理规范》中规定“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但对如何判断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没有明确的规定。《通知》明确了确需临时使用乔木林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三是《通知》明确了同时涉及永久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永久占用林地获批前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报批。一是《通知》明确了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申请材料。二是《通知》明确了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结果获批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中符合相关规定的森林步道和不硬化的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等线性工程,确需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地,在不涉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前提下,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仍纳入林地管理。

  (四)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批文的延期和注销手续办理。一是《通知》明确办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批文延期和注销手续的申报材料。二是《通知》明确超过批文有效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但仍需使用林地的项目,如何重新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五)规范涉及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报批。《通知》明确了涉及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不再提交查处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违法占用林地的案情及依法查处情况进行说明,明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适当,并对查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六)规范图件及公示格式。一是《通知》明确了需提交的使用林地现状图等图件的份数,同时明确了省林业局委托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由被委托单位在图件上“审核审批单位”栏加盖省林业局授权其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受委托单位简称)”。二是《通知》重新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格式。

  (七)优化林地审批流程。一是《通知》明确了对于需同时调整重点生态林、林地保护等级和优化基干林带布局的,省林业局予以同时受理、一次核查、共同审查。二是《通知》要求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提前足额建立基干林带中特殊保护林带、重点生态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等各类储备库。如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储备库确实不足且一时难以建库或无区位可建库的,可由设区市政府或其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按规定在本设区市内进行调剂。三是《通知》要求省林业局进一步完善优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服务指导手册,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在项目立项选址阶段,及时了解项目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和省属国有林场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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