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落实《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权限的通告》,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提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服务水平,让市场主体有更多改革获得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审改〔2021〕1号)要求加大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力度。为此,有必要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部分审核审批权限,进一步扩大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权限。
二、主要内容
(一)重新调整了省、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权限。
1.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省级权限:一是承接国家林草局委托省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核;二是除国家级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跨设区市的,以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的,由省林业局审核。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仍按现行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相关管委会履行省级及以下审核权限,但属于国家级权限的,按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由省林业局承办。
设区市权限:除省级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0.2公顷小于1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小于2公顷的,以及跨县的,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权限:除省级、设区市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小于0.2公顷,林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省级权限: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其他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以及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仍按现行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相关管委会履行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
设区市权限:除省级权限外,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3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20公顷,以及跨县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权限:除省级、设区市权限外,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小于3公顷,林地面积小于2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权限
省级权限: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以及非线性工程设施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仍按现行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相关管委会履行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
设区市权限:除省级权限外,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等线性工程设施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权限:除省级、设区市权限之外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明确了调整权限的时限。此次调整审核审批权限从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其中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4日。
(三) 明确了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办法。通过“福建省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开展日常监督,强化对各市、县(区)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将督促纠正整改;对违规审批许可较多、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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