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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2-01-2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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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一)起草背景

  1、我省疫情发生形势严峻。自2001年在厦门市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以来,全省已有65个县级行政区发生过该病害,尤其是近3年来,松材线虫病疫情呈高发趋势,至2021年秋季普查,我省仍有松材线虫病疫区县54个,疫点乡镇 419个,疫情面积达 132.06万亩,枯死松树106.89万株(见附表)。

  2、国家对疫情防控提出更高要求。为遏制松材线虫扩散蔓延势头,国家林草局下发松材线虫病疫情五年攻坚行动方案,下达五年防控目标任务,我省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并下发了《福建省松材线虫材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闽林文〔2021〕61号),提出到2025年实现“疫情发生面积和乡镇级疫点数量双下降”的目标。目前松材线虫病拨除疫点、压缩面积的主要手段是采伐疫木并进行除害处理,近年来,我省逐步加大松材线虫病发生小班的松树皆伐改造,特别是实施松林改造提升行动后,松树采伐量比往年大。随着疫木采伐量的大幅增加,势必增加疫木监管难度,疫木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3、疫情防控需要加强疫木监管。疫木流失是导致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对疫木监管规定分散在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既不够具体,也不便操作,尤其是取消《木材运输证》后,松木流通管控难度更大,疫区县疫木套用非疫区县《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现象也偶有发生,增加了疫情传播风险。因此归纳总结并制定新的监管规定,可增强基层疫木监管的可操作性,避免疫木流失,确保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取得实效。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25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按照管控要求,综合各地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地起草了《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省林业局有关处室、各设区市征集了修改意见,还在省林业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通知(送审稿)》。在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之前,还通过了省林业局政法处合法性审查。

  二、《通知》起草的主要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

  4、《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林生发〔2021〕93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

  7、《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闽林〔2021〕5号)。

  三、《通知》起草的主要内容

  (一)疫区县采伐单位(个人)按照流程示意图1做好疫木采伐管理。

    

  (二)非疫区县防治检疫机构在松木调运时按照流程示意图2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除害处理场(点)按照流程示意图3做好疫木除害处理,建立疫木调入台账。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按照流程示意图4做好疫木采伐、运输、除害处理等管理,建立疫木运输台账。

   

  (五)疫木监管工作重点

  一是运出山场的疫木必须使用《检疫处理通知单》运输,实施台账管理;

  二是运出山场的疫木必须到指定的除害处理场(点)实施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调出;

  三是非疫区松木调出时,防治检疫机构必须产地检疫或现场检疫,禁止只开证、不核实、不检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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