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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1-12-3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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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61日施行,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规范了认定、养护及管理工作,设定了法律责任,为加强和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为做好与《办法》的工作衔接,有必要对古树名木移植和死亡注销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规范。

二、主要内容

()规范古树名木移植管理。规定《办法》第三十条情形申请对古树名木进行移植、实行异地保护的,提交《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明确了古树名木移植应当制定移植方案,并对移入地、养护费用和移植技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知》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古树名木移植加强指导督促,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移植古树名木的养护巡查机制,强化跟踪。

()加强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对于项目建设涉及古树名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立项、规划选址时,应提前介入,告知建设项目业主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古树名木分布情况并引导其予以避让。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全面、准确阐述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涉及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等情况,确实无法避让的,需分析无法避让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规范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古树名木死亡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鉴定。确系死亡的,按古树名木等级报相应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注销。按分级管理原则,《通知》对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的现场核实鉴定人员、名木和一级、二级古树死亡注销应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三级古树死亡申请注销,具体规定由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根据《办法》分级认定的原则,规定了古树名木死亡注销管理部门,并明确死亡名木和一级、二级古树是否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确认部门为省林业局。

()关于死亡古树名木采伐审批。古树名木经依法注销后不属于《办法》规定的管理对象,死亡的古树名木经注销后申请采伐的,根据其树种、起源、所在地(林地或非林地)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即:按《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其中天然起源且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或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的树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由省林业局核发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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