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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湿地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08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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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林〔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出台后,我省相继出台了《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闽政办〔2017〕146号)、《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8号)等一系列配套规定,但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以下统称“占用湿地”)的审核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影响了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审核工作的开展。为更好地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精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关于研究湿地保护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61号)要求,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审核工作。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增强湿地保护意识;二是明确占用湿地审核各部门职责分工;三是明确占用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条件;四是明确占用湿地审核工作流程和程序要求;五是强化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三、对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关于增强湿地保护意识。湿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湿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意识,增强湿地保护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湿地资源。

  (二)关于明确占用湿地审核各部门职责分工。一是明确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监督的职责;二是明确林业、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湿地的保护管理,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和发布的湿地名录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工作。三是明确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三)关于占用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条件。一是明确建设项目占用的湿地,是按照《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发布的名录湿地,按照本《通知》办理审核手续。二是明确确需占用省重要名录湿地的,必须是列入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确需占用一般名录湿地的,必须是列入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对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因规定禁止占用,不受理占用申请。

  (四)关于完善占用湿地审核工作。明确了占用除滨海湿地以外其他湿地的申请及材料要求,办理流程。涉及占用滨海湿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1.申请及材料要求

  一是明确对涉及占用除滨海湿地以外其他湿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是明确申请材料包括五个材料:

  (1)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申请表;

  (2)属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等立项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对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评价报告材料;

  (5)占用湿地占补平衡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从湿地储备库中补充的湿地名称、所在行政区域、湿地类型、湿地面积、湿地图斑、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恢复修复措施等内容(临时占用湿地的提供湿地生态修复方案,方案需明确湿地保护与恢复的责任单位、建设主体、保护修复措施、时间进度、资金预算、预期效果、后期维护措施等内容)。

  2.办理流程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收件后,根据发布的湿地名录征求同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意见,并会同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共同现场查验后,填写《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现场查验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林业局,并抄送设区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

  省林业局收件后,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和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职责分工,对属于林业部门办理的及时办理,其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属于水利部门办理的分送至省水利厅办理。

  省林业局、水利厅分别依法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进行论证,通过网络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省水利厅按规定办理时限要求出具占用湿地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林业局,省林业局出具或根据省水利厅等部门意见统一出具意见,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

  对涉及占用省重要湿地的,由省林业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涉及滨海湿地)、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出具的意见,提出办理意见并转报省政府。

  为方便申请人,根据“放管服”精神,通知提出专家论证可采用多评合一或单独论证两种方式进行。

  (五)关于强化湿地保护管理。通知要求,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项目占用湿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湿地“占补平衡”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二是为顺利开展好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工作,各地要加快组织编制湿地名录,并按程序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发布,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制度,建立新增湿地储备库,为顺利开展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三是对已批准使用和改变土地属性的湿地,不再纳入湿地名录管理。四是为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明确国家对占用湿地保护管理有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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