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施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制定依据、意义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依据及意义
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制定地方标准程序较复杂、时间长。同时新修订的《森林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时,有多个条款涉及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树木补种问题,尤其是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机构实施罚款时,改变了之前操作较为直接、简单的规定。即《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罚款金额有具体的量化规定(直接易操作),而新《森林法》注重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补种树木的实际成本(需要测算)。基层对此感觉难以操作,希望省上制定统一标准或导向性意见较为迫切。为有效引导各地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我局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基础,参考《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和《造林技术规程》(DB/T 84-2020)等相关规定,制定较切合我省林业实际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森林法》中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达到的质量要求。其他林业法规规章涉及这类情形的参照执行。
(二)质量和工序要求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一般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地面有硬化、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要求应彻底清除再覆土。
《指导意见》针对我省常见的6种损毁林地类型,分别提出相应的地面清理要求;对边坡、坡面提出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排水、固土措施处理要求,确保坡面平整,不造成水土流失。在地面清理和边坡、坡面做好固土措施处理后,要求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不低于40cm。若地下为岩石层的,覆土厚度应不低于80cm。
2、植被恢复
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原则上以不低于原有植被质量恢复为主要目标。根据我省实际及《造林技术规程》提出整地挖穴、造林栽植、苗木规格、成活率和保存率、抚育管护等质量标准要求。
3、未破坏林地的补种树木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损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原地补种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或原树种,异地补种的也可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对林地清理、造林整地、造林质量等提出质量标准要求。
(三)费用测算
费用测算分为3种测算方法:一是成本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的费用,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当地实际合理成本和费用测算。规定人工费以本县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物质材料费以本县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依据。二是参考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我省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恢复植被或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但按该种测算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及补种树木实际成本的,应按成本法测算。三是代履行费。涉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时,代履行费用除包括成本法或参考法测算费用外,还可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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