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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1-0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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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施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制定依据、意义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依据及意义

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制定地方标准程序较复杂、时间长。同时修订的《森林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时,有多个条款涉及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问题,尤其是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机构实施罚款时,改变了之前操作较为直接、简单的规定。即《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罚款金额有具体的量化规定(直接易操作),而新《森林法》注重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补种树木的实际成本(需要测算)。基层对此感觉难以操作,希望省上制定统一标准或导向性意见较为迫切。为有效引导各地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我局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基础,参考《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和《造林技术规程》(DB/T 84-2020)等相关规定,制定较切合我省林业实际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森林法》中涉及履行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达到的质量要求。其他林业法规规章涉及这类情形的参照执行。

质量和工序要求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一般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地面有硬化、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要求应彻底清除再覆土。

《指导意见》针对我省常见的6种损毁林地类型,分别提出相应的地面清理要求边坡、坡面提出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排水、固土措施处理要求,确保坡面平整,不造成水土流失。在地面清理和边坡、坡面做好固土措施处理后,要求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不低于40cm。地下为岩石层的,覆土厚度应不低于80cm

2、植被恢复

恢复植被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原则上以不低于原有植被质量恢复为主要目标。根据我省实际及《造林技术规程》提出整地挖穴、造林栽植、苗木规格、成活率和保存率、抚育管护等质量标准要求。

3、未破坏林地的补种树木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原地或异地种植不少于被损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原地补种优先选择本地乡土树种或原树种,异地补种的也可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对林地清理、造林整地、造林质量等提出质量标准要求

(三)费用测算

费用测算分为3种测算方法:一是成本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的费用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当地实际合理成本和费用测算。规定人工费以本县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物质材料费以本县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依据二是参考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我省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恢复植被或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可以参考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但按该种测算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及补种树木实际成本的,应按成本法测算。三是代履行费。涉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时,代履行费用除包括成本法或参考法测算费用外,还可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费用。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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