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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资源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0-11-10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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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森林法》已于2020年7月1日施行,调整了采伐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完善了采伐许可证审批程序、增加了林木采伐的特别规定等,同时,考虑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正在研究制定,全国“十四五”期间的采伐政策尚不明确,目前暂不宜对《办法》)进行大范围的调整。为及时做好与修订后《森林法》的衔接,根据新《森林法》已经明确的采伐政策,对我局2019年下发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下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对采伐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作了调整

  原《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修订后的《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通知》相应对采伐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作出调整,涉及《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修改并不意味着削弱非林地上林木的保护管理,如护路林、护堤护岸林、城镇林木等的采伐还应当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采伐审批权限作了调整

  《森林法》第五十五条对公益林采伐、保护区特殊情况采伐作出新规定,《通知》相应对《办法》涉及的公益林采伐及有关采伐审批权限作出调整,涉及《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对于采伐审批权限的调整:一是《森林法》对珍贵树木采伐审批没有再作出特别规定,《通知》暂保留现行做法,由省级审批;《森林法》对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采伐(含实验区的竹林)审批权限亦没有作出规定,《通知》按生态公益林的规定由省级审批并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在修改的《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后,再按其规定对以上权限作出调整。二是按《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的修改精神,对沿海防护林采伐审批不再“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通知》按生态公益林对沿海防护林采伐设定审批权限,考虑到基干林带中还存在商品林,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对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的实际,《通知》规定“基干林带抚育和更新采伐”由省级审批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三)对申请采伐许可证条件、材料作出调整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采伐许可证条件、材料的规定作出调整,一是删除了采伐目的、林况等采伐申请材料要求;二是不再“一刀切”地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而是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要求采伐蓄积超过15立方米或皆伐面积超过2亩的才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没有超过的则不需要提交。涉及《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四)对涉及木材运输的内容作出调整

  根据《森林法》不再设定木材运输许可的实际,删除了《办法》中与木材运输有关的第四十二条中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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