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开展资源环境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20〕38号)同意“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开展资源环境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实行联动执法”。根据《批复》提出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依据由南平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局共同公布”和“接到本批复后,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要求,现就《武夷山国家公园资源环境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和具体工作方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成立后,加强了武夷山国家公园资源环境保护执法力量,进一步保障了武夷山国家公园资源环境安全。但由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仍然具有开展部分资源环境管理领域行政处罚的职责和权力,“九龙治水”现象仍时有出现,有必要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效解决多头管理、交叉执法的碎片化问题,加速实现建成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的目标。
二、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务院已于2002年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各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目前,全省九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都已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我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效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专门提出“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必要的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同时我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因此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充分政策、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目前武夷山国家公园内破坏自然资源行为主要表现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等方面,集中这些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更有利于有效遏制、打击违法行为,因此,拟相对集中原由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等四个领域十四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具体执法依据由南平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局共同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部分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但暂不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于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由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转制,执法人员只具备自然遗产、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业务素质,目前还缺乏大气、土壤、水文等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人才与相关条件,难以承担其行政处罚执法职责,因此,拟暂不集中大气、土壤、水文等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行政处罚。
(三)依法定授权直接开展工作无需进行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已作出了“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此,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直接进行查处,无需再次进行集中。
(四)对部分资源环境违法行为实行联动执法。对武夷山国家公园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占地、建设,毁林种茶等侵占、破坏资源环境行为,由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联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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