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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解读

来源:资源站 发布时间:2020-02-14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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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并严格我省生态公益林划定和调整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省自2000年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强化生态公益林保护措施,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生态公益林经营区灾害性破坏明显减少,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也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脆弱地段的森林植被得到一定的恢复,生态系统初步形成良性循环格局,人居环境也朝着逐渐改善的趋势发展,对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的不断扩大,基础设施特别是铁路、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需要保护的重点生态区位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及林农利益,规范并严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调整工作,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个章节、26条,主要涉及六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规模问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我省现有生态公益林中的森林占全省森林面积的比例33%,刚好略高于《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为此,《办法》明确提出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应遵循“总量增加、优化提升”原则,“生态公益林增减平衡以县级为基本单元,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为总量平衡单位。按照‘区位调重、树种调优、蓄积调高’要求,优化提升生态公益林质量”。

  (二)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问题。《条例》对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范围仅作笼统性表述,《办法》明确界定了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及具体标准,确定国家级区位9个、省级区位13个。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区位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设定,省级生态公益林主要对照《条例》规定,并结合陆域生态红线划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定。同时,《办法》对重点生态区位的认定和调整程序做了规定。

  (三)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问题。《办法》主要是细化《条例》规定,明确区划界定组织部门、界定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细化操作性。规定“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具体范围的区划界定工作”。同时明确生态公益林三个保护等级的具体划分。    

(四)关于生态公益林的调整问题。《办法》规定“生态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管理机制。”并明确允许调整的5种情形:(1)布局优化调整需要的;(2)因自然保护地范围或功能区变化的;(3)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调整的;(4)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导致生态林灭失且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5)因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省政府认为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同时规定,省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文件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专用章”。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生态公益林的储备库问题。《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占用征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实行先补后用,以储备库形式实现占补平衡”。各县“提前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中规划建立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每年根据实际占用征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从储备库中调进相应面积补充为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实行备案制。从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中调进相应面积补充为生态公益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关于生态公益林区划错误的修正问题。《办法》规定,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核实情况后按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有关规定进行修正,并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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