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落实修订后的《福建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现就文件修订的背景和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2013年12月9日原福建省林业厅印发了《福建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5年。《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原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制定,旨在加强天然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对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进行规范。《办法》实施5年以来,实施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权力行使单位名称变更、行政审批所需要件更为简化等,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亟需作出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精减证明材料。根据当前行政审批“放管服”工作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要求进一步减化。对于佐证申请原因的材料有效即可,不再个别列举。删除“如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表述。
(二)将原第四条第二款要求提交的“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说明材料,包括: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等;”与《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内容进行融合。
(三)不再区别个人申请与单位申请。只要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完备,一律予以受理。删除“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途证明;”和“两位以上相关专家对申请的论证意见”。
(四)删除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监督管理”内容。
(五)删除关于审批条件的重复内容。由于采集或者采伐的原因在“提交申请材料”一条中已有表述,对采集或采伐活动的要求融合到其它条款中。删除原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审批:(一)采集或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用于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二)采集或采伐活动不至于破坏当地种质资源,采集数量或者采伐株数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三)不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
(六)增加“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查”条款。
(七)对《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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