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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林场局 发布时间:2018-12-1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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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印发了《福建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5号)“出台我省全民所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 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338号)关于“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9条,主要内容包含制定《办法》的目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内涵,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内涵,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有偿使用程序、管理与监督等。

  1.制定《办法》的目的

  制定《办法》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

  2.有偿使用的内涵

  《办法》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内涵作了阐述,即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将一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由有偿使用者支付有偿使用费用的行为。

  3.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内涵

  《办法》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内涵作了阐述,即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包括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形成的自然景观、林副产品等。

  4.有偿使用基本原则

  因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涉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类型,其相关管理规定较多,无法一一列出,故将有偿使用基本原则归纳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林地征占用,因林地性质及权属已发生变化,已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畴,因而明确“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批准”。

  5.有偿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

  为便于分类管理,考虑到经营时间长短,《办法》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列为两大类,即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和种植、养殖、采集等森林经营或林下经济项目。

  《办法》规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合作等方式进行有偿使用。主要依据是《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30年;种植、养殖、采集等森林经营或林下经济项目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其他项目的使用年限根据实际约定,但不得超过20年。20年期限依据是《合同法》,考虑到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投资周期较长,故将其期限定为30年。

  6.   有偿使用程序

     《办法》对有偿使用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确定有偿使用者,应当符合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重大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项目相关信息应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符合有偿使用规定的,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偿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由其经营管理单位报森林资源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省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属于省级资产,涉及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涉及面积相对较大,经营期相对较长,故规定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种植、养殖、采集等森林经营或林下经济项目,600亩以上相对面积较大的项目,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600亩(含)以下相对面积较小的项目,授权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属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县级资产,故规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比较复杂,故规定按事权划分原则由属地主管部门审批。

  7.监督与管理

  为规范管理,《办法》对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内容作了规范,并要求有偿使用者应当遵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相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定,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配合开展森林经营管护活动。

  《办法》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监管。对违反林业保护政策,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对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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