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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126-0200-2025-00097
  • 文号: 闽林〔2025〕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5-12-29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资源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6-01-0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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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林改发〔2025〕20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要求,现制定我省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聚焦“树要怎么砍”问题,坚持和完善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巩固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和指导作用,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方式,进一步“减证便民”,提升林木采伐审批效能,提振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提高林区群众改革获得感,促进林农减负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二、支持政策

  (一)鼓励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鼓励经营规模达20000亩以上集体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相关技术规定按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18〕189号)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闽林文〔2019〕117号)执行。

  (二)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已按规定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且作为单独编限单位的集体林经营主体,其采伐限额实行5年总额控制政策,一次性下达5年的采伐限额且据此批准林木采伐。

  (三)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集体林经营主体,原则上应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规划设计的各项任务和年度安排制定年度计划,编制作业设计,组织并开展各项经营活动。集体林经营主体按森林经营方案申请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不受《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的告知承诺方式审批蓄积或面积限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除外)。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

  三、监管措施

  (一)加强核查监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中事后核查,按规定组织对伐区进行随机抽查,对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伐后更新。采伐林木的集体林经营主体,应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更新造林规划设计及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且应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伐区的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质量不合格的,按《森林法》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对其经营主体暂停实行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制审批,直至按规定完成并验收合格。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林长制作用,推动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和措施落实落地;要加强护林员巡护和执法查处联动,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线索;要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对超范围、超强度、无证采伐等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编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集体(个人)森林经营单位情况开展摸底调查,在尊重林业经营者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其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程序报相应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形成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集体林经营主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批准情况、“十五五”编限单位情况,形成已按规定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且作为单独编限单位的集体林经营主体清单,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局备案。清单单位有变化的应当在当年12月1日前按程序报省林业局备案。

  (三)方案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决策管理机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政策,指导辖区内集体林经营主体依据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合理安排人工商品林采伐,依法依规核发采伐许可证和使用采伐限额。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集体林经营主体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书

 

  附件

  集体林经营主体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

  告知承诺书

  (样式)

 

  告知书

  ××林业局或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就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核发(仅限集体林经营主体已按规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据此申请采伐的情形)。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集体林经营主体所有且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采伐的地点、面积、类型、方式、年度、树种与森林经营方案一致(其中主伐采伐年度允许晚于规划年度),且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三)森林、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四)申请人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

  三、不得申请采伐证情形: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林业有害生物的,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行政村和单独编限单位。

  (五)林权类不动产证书上已载明抵押登记内容,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禁止采伐或不得核发采伐证的。

  四、伐后更新要求

  申请人必须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更新造林规划设计及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其中,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等林木权属材料;

  (三)本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阅读《告知书》,亲自签署《承诺书》;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三)本机关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七、虚假承诺的责任

  请特别注意本部分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若您作出虚假承诺,本机关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您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将不受保护。

  (二)由于您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如果已实施采伐,您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您的违法责任。

 

 

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已经知晓前述《告知书》的内容,现出于本人/本单位真实的意思,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符合告知的办理条件且不属于不得申请采伐证的情形。

  采伐地点位于   县(市、区)   乡(镇)     林班  大班  小班,采伐四至:东       西        ,树种:   ,采伐面积:   亩,株数:   株,蓄积量:   立方米,采伐类型:    ,采伐方式:    ,采伐强度:   %(抚育采伐伐后保留株数   株/公顷)。

  二、保证申请采伐的树种、面积、蓄积等因子准确无误,采伐范围与森林经营方案规划的相应伐区位置图一致。

  三、保证于        日前按要求完成造林更新。更新面积:   亩(株数:   株),更新树种:           

  四、保证向经办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有关内容真实无误。

  如上述承诺失实,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不可撤销。

  本人/本单位已明白本承诺之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

                                                                          承诺人/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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