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各有关处室局站:
《福建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林业局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以下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含林下经营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
第三条 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调处解决后方可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
第四条 省、市、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程序和条件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的,流转面积、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重要事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并应当进行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流转保留价。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流转合同
第七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鼓励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条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抛荒连续两年以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抛荒除外);
(三)给林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进行损害确定);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四章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同一县(市、区)域内林地经营权的属于县级权限;取得同一设区市域内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的林地经营权的属于设区的市级权限;取得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含)以上设区市林地经营权的属于省级权限。
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编制本级审批权限子项的办事指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方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
(二)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条件;
(三)流转后的林地开发项目方案或者意向符合当地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指南要求和承诺时限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将流转合同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流转林地依法依规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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