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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126-0200-2025-00003
  • 文号: 闽林〔202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5-02-07

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关于做好林票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改革发展处 发布时间:2025-02-1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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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委金融办,各有关设区市政府办公室,龙岩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管理部、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分局、平潭金融监管支局:

近年来,我省三明、漳州、龙岩、南平、泉州等地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断创新林业合作经营形式,探索制发林票作为预期收益权凭证,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林农变股东,促进资源增长、林权增益、林农增收。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广泛吸纳各地林票制发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特通知如下:

一、引导高效合作,夯实林票制发基础

(一)鼓励制发林票。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现有林出让经营、委托经营、采伐迹地合资造林、林地入股等多种方式,与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等进行合作,在合作方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量化总量、持股数量等基础上,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主体制发林票,开展高效合作经营。

(二)明确合作权责制发林票的合作经营必须尊重参与者意愿,项目涉及林地、林木必须权属清晰。合作经营项目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及时向合作方公布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资金流向等重大事项。合作各方应就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或一方提前退出等无法继续合作的特殊情形事先作出回购约定。

(三)引导科学经营。鼓励开展林票制发的合作经营主体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退化林低效林改造修复、珍稀大径材培育、重点区域林相改善和碳汇林建设等项目实施,支持发展林下经济,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扶持或贷款贴息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林业经营专项扶持资金或专项贷款贴息资金。

二、规范制发运营,保障林票有效推广

(四)统一林票名称。对全省境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等开展合作经营,依托其合作周期内预期经营收益权制发的凭证,统称为“福林票”。“福林票”由省林业局设计票样,由林票制发单位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票样监制,鼓励制发电子林票。原各地探索发放的林业经营收益权票证继续有效,但新发票证及后续换票证时,均须统一发放“福林票”。

(五)科学评估价值。合作经营现有森林的合作方应聘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合作的林权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开展合作造林或拓展经营的项目,按合作期内的投资总额和相关资源资产价值来确定林票价值。

(六)加强标的管理。林权资源资产纳入林票合作标的物后,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科学经营的要求,加强全周期规范化管理,确保林票合作标的物安全增值。林票制发主体要建立风险隔离机制,设立林票运行银行专户或专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林票运营安全。

(七)落实实名登记。“福林票”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票面须注明编号、林票类型、持有人、股份数量、经营地点、经营面积、合作单位、发行单位、发行日期等信息,林票类型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福林票”由制发单位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推开市场交易,促进林票流通增益

(八)畅通交易渠道。积极引导林票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市场化交易。依托福建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等专业交易机构,完善林票产品交易系统、规则等,推动林票规范发布、挂牌和交易。对三明市首批已开发的林业生物资产票据,鼓励其打通以信托或资管计划进行认购的通道。

(九)优化交易服务。加强林票交易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交易引导、变更登记等服务,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鼓励建立“林票+互联网”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借鉴证券交易制度设计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林票交易。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展林票基本功能

(十)鼓励吸引投资。加大市场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林票投资。鼓励组建林票相关投资基金,吸纳更多社会资本进山入林。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购买林票等绿色资产,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十一)强化融资支持。银行机构要积极研究开展林票质押融资业务,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试点和推广林票质押融资免评估模式,持续开发适合林票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将林票票面价值纳入尽职免责依据中。鼓励经营主体与优质企业建立供应链关系,发展供应链金融。

(十二)防控金融风险。开展林票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林票制发单位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林票质押信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林票制发单位应及时共享林票质押、交易流转等信息,林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鼓励对林票对应的森林资源进行叠加保险。引导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为林票质押贷款提供收储担保服务,降低投资风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林票改革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三多”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夯实责任,形成合力,积极推动林票改革扩面、提质、做深。要加强林票改革创新举措、支持政策、组织发动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林改氛围,以改革创新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福林票票样

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林票票样

备注:

1.福林票尺寸为19cm×8.5cm,300克铜版纸,正面覆膜亚光。

2.福林票编号由县(市、区)名称和编号构成。如沙县区的林票编号为:沙县区000001号,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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