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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126-0200-2023-00073
  • 文号: 闽林〔202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3-06-06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防灾处 发布时间:2023-06-06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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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自然保护地处、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3年6月6日          

  福建省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林业系统森林防火责任,提升部门履职能力,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林地上潜在的能够引发森林火灾,以及直接影响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森林防火区内林地外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第三条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的对象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重点包括:在林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程施工现场、农家乐、通信基站、厂房库房、易燃易爆场所等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责任单位;依托森林资源建立的国家公园、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面积较大的单位,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第四条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有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火源管理、防范措施、队伍建设、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宣传教育及其他等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责任落实方面存在隐患:

  (一)未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落实网格化森林防火责任的;

  (二)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火源管理方面存在隐患:

  (一)未按规定在经营范围林地的重点进山路口和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火源管控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经营范围的林地上吸烟、上坟烧纸、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炮竹等野外用火的;

  (三)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经营范围实施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或批准的用火未按照安全用火规程实施的;

  (四)禁火令期间,未按禁火令杜绝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未严格管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防范措施方面存在隐患:

  (一)未按规定清除可燃物或者清除可燃物不彻底的;

  (二)未按规定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外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开设的防火隔离带达不到要求的;

  (三)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未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四)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未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配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队伍建设方面存在隐患:

  (一)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通过林区的公路管护单位未建立巡线队伍,定期对线路进行巡查的;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护林员的;

  (三)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经营者未建立专业或群众扑救队伍的;

  (四)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应急处置方面存在隐患:

  (一)未按规定立即报告森林火情的;

  (二)专业扑救队伍在高森林火险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期间未按规定靠前驻防的;

  (三)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经营者未按照应急方案及时处置火情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设施设备方面存在隐患:

  (一)未按规定配齐配足灭火物资装备的;

  (二)未按规定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扑火机具装备损毁、报废未及时处置更新的;

  (三)扑救队伍未配备基本防护装备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宣传教育方面存在隐患: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未按规定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的;

  (二)铁路、公路、电力等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对进入林区运营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的;

  (三)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未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防火警示牌、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及其他警示宣传标志,导游、讲解员在森林防火期、高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期间、重大节假日以及敏感时期未对进入林区的游客进行森林防火警示、提醒的。

  第十二条  其他方面森林火灾隐患情形主要有:成片造林时,未按规定配套建设防火设施的;新造林地,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的;森林火灾发生后,未在当年或次年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的等。

  第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责任、时限和整改目标,要求整改责任人加强隐患整改,确保整治到位。

  第十四条  以县级为单位,对国家公园、城市面山、森林公园等重要区域和林业监管的重要目标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责任清单,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类整改、逐步推进、挂账销号、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参考格式)

  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参考格式)

  X林整改〔20XX〕XX号

被检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经检查,你经营场所存在下列森林火灾隐患内容:

1.

2.

3.

以上存在问题,限    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完毕后报我单位复查,限期内不能完成的于    年    月    日前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检查人员签名: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方代表签字:

(需签名字、接收日期,联系电话)

     

  注:本整改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留被检查方,一份由检查部门存档)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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