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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失效)

来源:林业厅 发布时间:2015-12-0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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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林〔2015〕23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当前一些地方开发建设大量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造成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切割、破碎,破坏了全省生态公益林的整体生态效益,为做好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政策衔接,进一步严格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加强生态公益林林地林地用途管制,现补充如下意见:

  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的项目,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2市、县级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其他经营性项目除按《办法》执行外,原则上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有林地。

  关于建设项目类型的界定,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规定分类。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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