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效率,经研究,决定对使用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林地的,统一建立林地储备库,并进一步完善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储备库的建立、上报和审核确认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建立情况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我厅。我厅造林处、林场局、资源站将按照职责,分别对三类林地储备库进行调查或核实,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对各地上报的林地储备库予以审核确认。
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但鉴于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林地储备库建立尚不完善,因而设立过渡期。各地应将储备库建立情况汇总后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上报我厅,经厅造林处、林场局调查或核实后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予以审核确认。在过渡期,对相关建设项目,仍分别由厅造林处、林场局按原办法对每个项目进行审查把关出具意见。从 2017年8月1日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 号)关于“落实基干林带同区位‘先补后征’‘占一补一’政策”,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属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县属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7号)关于“对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实行‘占补平衡、等价置换’”,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 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关于“强化林地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征用沿海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林地,确需征用的实行‘征一补一’制度,……对不落实‘征一补一’制度的,不予审批”等相关规定,在转报使用相关林地的建设项目前,应按规定建立相关储备库。
二、关于建立储备库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后续管理
(一)总体要求。基干林带储备库要在基干林带区位内的非林地中建立,并区分泥岸、沙岸和岩岸。拟进入储备库的补充基干林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林地,即对区位内的非林地划入基干林带首先应变更为林地。二是必须确权发证,即对区位内非林地变更为林地后,必须落实确权发证;新造红树林,经验收合格后,且完成确权发证变更为林地的,可作为补充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储备库原则上要在商品林地中建立,且与现有国有林场经营区接壤。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原则上要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地中建立。
(二)基本原则。一是占补原则。在数量上坚持“按需储备、占补平衡”,在质量上坚持同区位补进和占优补优的原则。其中使用沙岸基干林带的只能用储备库中的沙岸基干林带补进;使用泥岸基干林带的可用储备库中的沙岸或泥岸基干林带补进;使用岩岸基干林带的可用储备库中的沙岸、泥岸或岩岸基干林带补进。 二是调剂原则。基干林带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在本县(市、区)无法平衡的,经双方协调及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在本设区市内进行调剂。省属国有林场储备库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建立,林权须过户到国有林场,并在国有林场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三)后续管理。上述三类林地储备库已建立并经我厅审核确认后,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应加强对纳入储备库地块的资源建档、监督管理等后续工作,我厅有关职能部门也将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这些地块的监督检查和抽查等工作,确保这些地块补得进、管得好。
三、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库的要求
各地储备库经我厅审核确认后,为进一步简化林地申报材料,提高林地审核效率,建设项目需使用基干林带、省属国有林场或重点生态公益林地的,以储备库的形式实行“对账式”管理,申报材料中不需一一提供相关“占一补一”材料,在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中明确相关储备库的抵扣或调剂情况即可。相关储备库不足的,各地应提前谋划,按“先补后占”的原则,及时补充储备库并按规定上报我厅审核确认。
严禁只占不补或先占后补,各市、县(区)在年底“对账”后,若出现占补不平衡的缺口现象,省厅将停止对该市、县(区)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直至按规定补足为止。
福建省林业厅
2017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