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厅直有关单位:
林权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新时期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持续深化林改、发展现代林业的客观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引导林权规范流转,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生态安全、促进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在稳定完善林地家庭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引导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林权规范有序流转,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集体林业经营体系,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林农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林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林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
(三)创新林权流转形式。从有效经营和提高效益出发,引导承包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承包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引导部分不愿经营或不善经营的承包户流转承包林地,促进其转移就业。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积极推广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兑付流转费,激发更多的农户主动参与林权流转。
(四)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林权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林权权利人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林权权利人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林权权利人委托中介组织或者个人流转林权的,应出具权利人认可的林权流转委托协议书。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推广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当事人应当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及时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加强林权流转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林权流转市场,完善依托林业服务中心等林权流转服务平台的功能,加快健全县林业服务中心、乡林业工作站、村信息员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大力发展林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探索政府购买林业社会化服务,争取财政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跨行政辖区的林权交易所和林权交易平台,推动林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
三、引导多种形式林地适度规模经营
(六)提升家庭经营作用。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新型职业林农,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林业生产的家庭林场,打造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或家庭林场以股份式、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运作模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七)创新集体经营形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不宜落实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根据农民意愿,推行均股、均利改革,将林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或引导农民以承包林地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实施林业规模经营。
(八)加快发展合作经营。鼓励农户间在林业机械使用、林业“三防”、联合营销等方面开展合作经营。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培育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资金(劳力)等为合作条件成立的股份合作林场,积极推行“公司+合作组织+农户”、“公司+农户股份制”等经营形式,深入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标准化建设。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九)完善监管体系。探索建立林权流转监测和风险警示机制,以及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防止工商资本“下乡圈地”、搞资本炒作。要通过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网络媒介公开有关林权流转交易项目、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等监管信息,对可能产生的林权流转风险要发布风险警示。
(十)强化落实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林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加大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林地规模经营示范基地建设,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健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