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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预下达2014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的通知(失效)

来源:资源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4-03-0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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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预下达2014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的通知》(林资发〔2013〕229号),现将预下达我省2014年度3000公顷定额分解到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详见附件)。同时针对我省占用征收林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林地红线管理
    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林地红线是各级林业部门必须坚守的底线。各地要认真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好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在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前积极引导项目少占或不占林地,特别是重点生态区位和保护等级较高的林地。继续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制度,占用征收重点生态林地和沿海基干林带,必须用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补进,其中使用沙、泥岸基干林带应用同类新造林地补进。
    二、严格林地定额管理
    一要以县为单位分解定额。各设区市要根据辖区内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及时将定额分解到各县(市、区),并报我厅备案。二要以各地安排意见为主梳理项目。各市、县(区)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在定额内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梳理筛选,征得同级政府同意后形成书面安排意见上报我厅。三要以县为单位控制定额。省、市、县三级共同分担有保有压的责任,在定额内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审核,不得超定额审核,对超定额项目不予收件。
    三、清理盘活利用批而未用林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0号)精神,积极参与批而未用土地的清理工作。对政府批准撤销用地项目中涉及林地的,其林地定额指标可调剂该市、县使用,已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可抵扣或结转使用,森林资源补偿费按规定申请退库;2012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占用征收林地项目,按原有关林业金费征收规定执行,不缴纳森林资源补偿费。
    四、鼓励复垦宜林闲置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鼓励利用废弃的山区村庄等土地,复垦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经当地县级政府确认并转入林地管理的土地面积,可用于抵扣农村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定额。
    五、规范林地申报工作
    ㈠严格把关申报材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审查林地申报材料,要件不全、材料明显不规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件不得转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多次存在相同问题的市、县(区),我厅将采取通报并对相关人员强化培训等手段,严格规范林地申报材料。
    ㈡提高林地可研编制质量。从事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简称林地可研)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开展调查和编制工作,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厅将对该单位出具和参与编制的林地可研不予采信,并提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该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我厅将及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不予采信单位名单。
    ㈢实行回避制度。编制林地可研和现场查验的单位、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即编制林地可研的单位、人员不得受托参与同一项目的现场查验。其中需省级单位查验的项目应实行单位回避制度,其它项目必须实行人员回避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区)也应实行单位回避制度。
     
    附件:2014年预下达林地定额分解表
     
     
    
                      福建省林业厅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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