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落实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强疫木采伐、运输和安全利用管理,防止松材线虫病扩散传播,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运输和安全利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3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运输
和安全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运输和安全利用管理,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的疫木采伐、运输和安全利用适用本办法。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疫区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程序划定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疫木采伐是指松枯死木择伐和松木除治性、预防性、商品性采伐。
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特批的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疫木采伐者包括实施疫木采伐的防治专业队、采伐承包者及其他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选择有经验、守信用的采伐者,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防治合同,实施疫木采伐工作。防治合同应当包含疫木采伐、运输和除害处理的特殊要求和关键技术,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五条 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禁止商品性采伐;疫区内未发生疫情的乡镇松木商品材采伐,须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备案。
第六条 松材线虫病发生小班可对松树实施除治性采伐,毗邻疫情发生的小班或有疑似疫情的小班可对松树实施预防性采伐;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除外。除治性采伐和预防性采伐须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备案。
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根据疫木除害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后采伐。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批准疫木采伐时,应书面告知采伐者有关疫木采伐、运输和安全利用的具体要求,并要求采伐者作出书面履行承诺。
第八条 采伐者应当对松枯死木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因松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九条 松枯死木原则上就地就近采取烧毁或装袋熏蒸除害处理,禁止运离山场;其伐桩必须采取剥皮、喷药和薄膜覆盖并覆土等除害措施。
第十条 采伐山场所有不利用的疫木和直径1厘米以上枝桠应当在3月底前集中烧毁或装袋熏蒸除害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在采伐山场的山脚设立疫木临时切片点,实施疫木不下山就地利用。疫木切片前须全部经木材检尺员检尺(或称重),并由其做好疫木管理台帐。
第十二条 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应当运至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安全利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加工利用疫木。
第十三条 已取得木材加工经营许可的加工企业,具备除害害处理设施、标准要求和管理制度等条件的(参照国家规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包括临时切片点)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符合除害处理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所在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省林业厅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论证后,确实具备安全利用条件,利用疫木制作人造板和造纸的,20日内给予批准。
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由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具体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疫木安全利用原则上就地就近实施。确实没有条件就地实施,需跨县运输疫木的,应当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跨设区市运输疫木的,应当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十五条 运输疫木除持有《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外,还应当持有《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十八条 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0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征收林地、火灾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4月至9月运输疫木的,应当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监管下,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疫木运输《特别通行证》经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盖章签收后,其上联留存加工企业备查,下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回收统计。
第二十条 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加工能力合理收购疫木,并将疫木和非发生县松木分类堆放。
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的非发生乡镇疫木定点加工企业,不得收购疫情发生乡镇的疫木。
疫木定点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和天牛诱捕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疫木、签收《特别通行证》,做好疫木管理台帐(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定点加工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疫木加工利用和边角料烧毁等工作,并按照疫木管理台帐统计加工利用数量,于4月10日前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开展检查,及时查处违规经营加工利用疫木行为。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木采伐、运输、定点加工等环节的全程监督管理,确保疫木安全利用,发现问题的应立即责令整改。
第二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核对疫木采伐到材台帐、疫木管理台帐和《特别通行证(下联)》,掌握疫木进出、流向和数量情况,通过疫木管理软件传输到材台帐和管理台帐,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并于每年4月20日前将安全利用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
第二十五条 定点加工企业(临时切片点)严重违规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定点加工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林防检疫〔2009〕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疫木采伐到材台帐
2.疫木管理台帐
3.《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核销台帐
附件下载:
3个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