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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规范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来源:资源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3-06-19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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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预下达2013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的通知》(林资发〔2012〕329号)精神,现将预下达我省2013年度3000公顷的定额全部分解到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详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做好林地定额分解和使用工作

  各设区市应根据辖区内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将定额分解到各县(市、区),并报省厅备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林地定额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

  二、规范沿海防护林保护与利用

  要加强重点区位生态保护工作,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重点生态区位林地,尤其是沿海防护林和基干林带林地。凡非依赖海岸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沿海基干林带和沿海防护林林地;依赖海岸且确实需要使用沙(泥)岸基干林带的,尽可能在项目区的临海前沿或后方规划宽200米以上的地块用于防护林带建设,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确保基干林带不断带、面积不减少。

  三、调整部分审核审批权限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占用征收(含临时)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审核审批,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除农村公共建设和村民建房需临时占用林地采沙、取土仍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外,其他矿山开采项目涉及占用征收林地的,全部由省林业厅审核审批。

  四、规范矿山开采项目使用林地

  2009年2月以后初次取得采矿证的矿山使用林地,一律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严掌握。属大中型矿山或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允许占用征收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和重点生态区位林地外的林地。

  2009年2月前初次取得采矿证的矿山使用林地,属大中型矿山或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采取适度从宽的原则,允许占用征收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外的林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可以占用征收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和重点生态区位林地外的林地。其他采石(沙)场、取土场可以占用征收非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地。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矿山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应当对使用林地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附相关材料,一并报省林业厅审查。

  五、规范城镇规划区建设项目的申报

  在城镇规划区内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同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六、建立林地可研编制问责制度

  2013年1月1日后审核审批占用征收林地的项目,发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省林业厅有权取消该单位出具和参与编写调查报告的资格;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该单位1年内出具和参与编写调查报告的资格。存在一般问题的,对该单位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的,停止该单位1年内出具和参与编写调查报告的资格。

  七、做好相关费用的缴交工作

  根据森林资源补偿费必须直接缴交到省财政代管专户的规定,为做好相关费用的缴交,同时又符合行政许可的时效,对需缴纳森林资源补偿费的建设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缴款通知单后,及时转告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按缴款通知单要求缴交森林资源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对仅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2013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分解表

  福建省林业厅             

  2013年1月24日            

  (本文件有效期2年)  

  附件

2013年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分解表

 
 

单位:公顷

 

单    位

分解定额数

 
 

合 计

3000

 

南平市

550

 

三明市

530

 

龙岩市

530

 

漳州市

260

 

厦门市

70

 

泉州市

350

 

莆田市

110

 

福州市

280

 

宁德市

230

 

平潭综合实验区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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