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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08-1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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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资源,我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理由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根据我省林业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许可为保留的林业行政许可项目之一。由于缺乏指导该项许可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导致该项许可难以实施。为使该行政许可做到有章可循,亟需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过程
  我厅于2006年初启动《办法》的制订工作,充分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2006年11月,以便函形式向各设区市林业局、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心、省林业检查站(现省林业行政执法总队)、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征求意见。2007年底,经省林木种苗总站与厅政法处反复商榷,最终形成现有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1.《办法》界定了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定义:珍贵树木种子是指在我省有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福建省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等名录内的树种种子;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2.《办法》规定了许可申请条件、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需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用途只能用于科学研究、良种选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办法》规定了申请表格式。为更方便申请,《办法》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申请表》的格式做了统一规定。
  4.《办法》也规定了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对违反规定收购、销售、运输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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