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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08-18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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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我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理由和有关内容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2000年7月8日《种子法》颁布实施后,我厅于2001年12月21日制订印发了《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及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对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行政许可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和专用章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尤其是林改后森林资源培育持续升温,林木种苗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快速发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办法》所规定的年检制度已取消,许可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发放等内容不够具体或不够完善,许可延续、许可变更、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等内容缺失。因而,亟需修订《办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省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二、制订过程
  我厅于2006年初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充分借鉴了许可实施六年来的经验和做法。2006年11月,以便函形式向各设区市林业局、省林业检查站(现省林业行政执法总队)、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征求意见。2007年底,经省林木种苗总站与厅政法处反复商榷,最终形成现有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取消了要求年检的内容。原《办法》中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林业局通知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林场发〔2005〕72号文)。
  2.完善了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等内容。对需提交的材料、受理程序、审核审批程序及期限、核发条件、档案管理等内容进一步完善。
  3.增加了变更和延续等内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变更、有效期届满后的延续,制定了可操作性的规范。
  4.增加了监督管理的内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谁审批谁监督,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依法进行实地检查。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指导,各地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难以开展。新《办法》补充完善了对被许可人的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的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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