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关于制定《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中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08-18 12:03
相关文章:

 

  现就制定《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中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大检查的通知》(林发明电[2004]14号),我省从2004年4月至10月,对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间全省征占用林地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大检查工作。共清理非法占用林地1419起,面积656.0509公顷。这些非法占用林地的大多属于历年来采石、取土等零星的项目。有的采石场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占用,但由于有的地方国土部门在没有与林业部门沟通前就核发了《采矿许可证》,造成有的业主虽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因无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而无法开采;有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就进行开采,造成未批先占,受到查处后,停止开采;还有的对林业部门的查处,至之不理,继续非法开采。这些原因主要是部门之间没有很好的协调,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为规范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秩序,依法管理开采矿藏占用林地,确保矿藏资源的有秩开采,所以我厅与省国土厅联合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中使用林地管理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通知》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3、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六)的规定,“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炼砷、炼铅锌、炼油、炼焦、炼硫、炼矾。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三、制定过程
  由于上述原因,省林业厅主动与省国土厅联系,并得到省国土厅的密切配合,经过两厅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初稿经双方多次修改后于2006年5月联系下发《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中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综〔2006〕72号)。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理顺了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即各级国土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修编中,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列入禁采区。
  (二)明确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的初审意见;采矿权申请人没有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初审意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2、采矿涉及使用林地的,由采矿权人凭同意使用林地的初审意见和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