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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08-1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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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
  为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六日
                             福建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确保全省油茶产业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生产油茶穗条和苗木(含嫁接苗、扦插苗、实生苗)为目的的油茶种苗繁育基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油茶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油茶采穗圃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
  临时采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省级  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危害油茶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管理规范,面积一般不小于15亩;
  (三)建圃使用的材料(无性系、品种)来源清楚,有关技术档案齐全;
  采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危害油茶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管理规范,面积一般不小于15亩;
  (三)建圃使用的材料(无性系、品种)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油茶良种,定植图等技术档案齐全;
  第五条 油茶苗木实行良种化生产,推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的原则。
  油茶苗木生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设区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土地权属清楚,适宜油茶苗木生长,无危害油茶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管理规范,育苗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5亩;
  (三)使用的种子(穗条)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油茶良种。
  第六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油茶种苗生产、经营档案。
  油茶采穗圃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穗圃基本情况:采穗圃名称、建设地点、立地条件、坡向坡度、面积、建设年份、投产年份,无性系来源及名称、建圃方式、穗条产量等;
  (二)无性系定植图;
  (三)穗条生产经营情况:无性系审(认)定编号、生产经营数量、穗条剪取日期、包装保存方法、质量检验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四)穗条流向:调出穗条无性系名称、质量检验证、检疫证、调出日期、数量、单价、销售协议,穗条调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五)采穗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油茶苗木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苗圃基本情况:苗圃名称、地点、育苗面积、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
  (二)调入种子(穗条)基本情况:种子(穗条、无性系)名称、审(认)定编号、质量检验证号、检疫证号,调入日期、数量、采购凭证,供种(穗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苗木生产管理情况:嫁接(扦插、播种)日期、生产管理记录、质量控制措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四)苗木质量情况:苗批质量检验记录,包括分级依据、Ⅰ、Ⅱ级苗数量;
  (五)苗木销售情况:销售日期、数量、单价,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证编号、包装运输方式,购苗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苗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第七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苗木质量检验,填写检验证书,对种苗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应当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油茶种苗进行育苗或上山造林。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不同生态区域引进油茶种苗的管理。油茶引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油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穗条、种子和苗木,必须经自检合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人员签字认可,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油茶种苗生产点的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生产情况和经营档案的填写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种子(穗条、苗木)进行抽查检验。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对油茶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优良品种欺骗使用者,不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按规定附有质量检验证和标签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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