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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08-18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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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珍贵树木种子指在我省有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福建省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等名录内的树种种子。
  本办法所称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申请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委托收购的,必须附上被委托人上述(二)、(三)的材料;
  (五)收购用途证明和有关种子采集等批准文件。
  第六条 所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审核和审批机关各存档一份。必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照片粘贴在A4复印纸上,依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七条申请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具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收购;
  超越许可证有效区域的种子经营者和无许可证的科研机构,需委托种子所在地的林木种子经营者进行收购;
  (二)收购用途只能用于科学研究、良种选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或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
  第八条 办理程序及审批期限:
  (一)计划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种子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收购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在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同意收购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收购的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存档一份、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退回审核机关重新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同意收购的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抄送审核机关。
  第九条对审批通过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收购的审批意见,并通过福建省林业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收购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受理的条件要求;
  (二)经确认本次收购活动不至于破坏当地种质资源;
  (三)不违反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开展收购活动,不得超范围、超量收购。未按审批种类、数量收购的,对超过部分的种类、数量视同无证收购。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审批许可进行收购活动时,应当将实际收购的树种、数量向种子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收购、销售、运输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表》的样式由福建省林业厅制定。
  第十五条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不收取任何审批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申请表
                                                 审批编号:
收购单位
(盖章)
 
负 责 人
 
地    址
 
收购单位
性    质
 
 
电   话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编号
 
被委托单位
(盖章)
 
被委托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被委托单位
地   址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树种名称
 
收购数量
(千克)
 
保护级别
 
拉丁学名
 
收购用途
 
收 购 地 点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林班            小班
收 购 时 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县级林业
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
同意收购地点:
同意收购数量:      千克
同意收购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负责人: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批准收购地点:
批准收购数量:      千克
批准收购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负责人: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单位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2、收购用途指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3、本表一式三份,审核、审批机关各存档一份,申请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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