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园林)、水利、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与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经省政府同意,授权省林业局对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出具意见。现将《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反映。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办理程序
为规范建设项目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意见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提出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求意见,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查验后,将初步意见和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林业主管部门。
(三)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牵头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
根据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其中,涉及滨海重要湿地,征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河流、湖泊、水库范围内重要湿地,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城市重要湿地,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征求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研判出具意见,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五)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方案发生变更导致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情形变更的,应就涉及省级重要湿地发生变更的部分重新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征求省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函。
(二)建设项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情况登记表(见附表),项目依据文件(有关规划、可研及批复文件)一并附送。
(三)建设项目拟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文件(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必要性、不可避让性分析、拟占用湿地的范围、面积、类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现状等基本情况分析,拟占用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湿地恢复、重建措施方案以及相关附表、附图、附件等;对没有条件恢复或者重建,需要按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的,提交对缴纳恢复费用的评估材料)。
附表
建设项目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情况登记表
省级重要湿地信息 |
名 称 |
行政区域 |
||
湿地总面积 |
(公顷) |
保护方式 |
||
主管单位 |
湿地权属 (所有权) |
国有/集体 |
||
建设项目信息 |
建设项目名称 |
|||
项目依据文件 |
项目类型 |
|||
用地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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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信息 |
占用性质 及面积 |
永久/临时 |
临时使用 期限 |
年 月- 年 月 |
占用湿地类型 |
面 积(公顷) |
|||
小 计 |
国 有 |
集 体 |
||
总 计 |
||||
注:保护方式指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湿地类型指红树林、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浅海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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