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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126-0200-2005-00001
  • 文号: 闽林综〔2005〕1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05-02-18
  • 有效性: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控野猪种群数量保护农林业生产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关于调控野猪种群数量保护农林业生产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控野猪种群数量保护农林业生产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05-02-1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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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公安局(分局)、财政局:

  近年来,我县部分山区野猪较多,对农林业生产构成较大的危害,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为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和结构,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的危害,并规范猎捕活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障猎捕安全,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调控野猪种群数量保护农林业生产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五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调控野猪种群数量保护农林业

生产的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部分山区野猪较多,对农林业生产构成较大的危害。为调控野猪群数量和结构,维护生态平衡,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的危害,并规范猎捕活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障猎捕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野猪危害防治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野猪危害农林业生产问题。既要科学调控野猪的种群数量和结构,减少野猪对农林业的危害,又要保证野生动物食物链结构的健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各地要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通过不断改善,提高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圆满解决野猪危害问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加强领导,规范猎捕行为和猎枪弹具的使用,保障猎捕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护农猎捕野猪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野猪危害较严重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野猪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林业、公安、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协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短、中、长期相结合的野猪危害防治目标,加强对猎捕人员的培训和对猎捕活动的监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野猪的猎捕活动。

  二、关于猎捕野猪的组织形式

  大山区、偏僻林区的农民,因护农需要猎捕野猪,可以依照《公安部关于划定猎区、牧区严格猎枪配置管理的批复》(公复字〔1997〕1号)规定,申请配置猎枪弹具。所配置的猎枪弹具由当地派出所统一保管,需要猎捕野猪时,凭林业局签发的野生动物猎捕证向公安派出所办理领用手续。猎枪弹具每次领用时间不超过猎捕证批准的猎捕期限(最长领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县级林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具体猎捕活动和管理需要,将已批准持有猎枪的人员,统一进行登记、编队、培训和管理。组成若干队伍、依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派出所管理,并确定1-2名猎捕经验丰富、政治可靠的人员,协助乡林业、公安部门管理猎捕活动。

  (二)专业猎捕野猪的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野猪的猎捕活动,并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申请配置猎枪弹具。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具有猎捕野猪技能特长的猎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无刑事处罚,并了解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和枪支管理法律法规;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猎枪弹具储存设施以及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猎捕活动的文件和单位营业执照,依法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出配置猎枪弹具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凭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向省公安厅确定的猎枪弹具配售企业配购猎枪。每个单位配置的猎枪原则上不超过8支。

  上述单位每年承担猎捕野猪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只,并为所有参加外业猎捕活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6万元。

  三、猎枪弹具配置、使用人员条件限定

  配置、使用猎枪弹具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5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校正后视力达1.0以上,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史。

  (二)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三)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枪支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四)熟练掌握猎枪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

  四、关于猎捕野猪的“两证”管理

  使用猎枪猎捕野猪的,必须持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猎捕证》(以下简称《猎捕证》)和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严格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猎枪不得随意携带出《持枪证》规定的限定区域。

  (一)猎捕证

  需要猎捕野猪的,应当依法向猎捕地县级林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内依法猎捕证。野猪的年度猎捕量由县级有关部门根据野生支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资料,针对猪害控制需要,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2005、2006年野猪年度猎捕最限额可以依据1997年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的数据,按种群总数量的15-20%控制猎捕量限额。危害严重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猎捕比例。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猎捕作业完成后,实施猎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10日内,向核发猎捕证的林业部门申请猎捕查验。

  (二)持枪证

  经批准配置猎枪的单位要在配购枪支后30日内向设区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持枪证;对持枪人员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符合用枪的安全条件。同时要加强持枪人员及枪支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管设施,确保安全。猎枪的使用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当地的县、市林区、山区。确需跨乡、市使用的,要经过县公安机关核准。

  各级林业、公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野猪猎捕活动和猎枪弹具的监督管理,在猎捕证核发上采取切实便民措施,各乡(镇)政府、林业站、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原则上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五、关于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规范

  为保障猎捕安全,防范误伤人畜和其他野生动物,根据我县实际,猎捕野猪目前暂定仅限使用国家指定生产的制式猎枪弹具。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或者使用鸟铳、毒药、炸药、大铁夹、高压电线(俗称“电猫机”)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它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猪。

  六、关于建立野猪危害预警监测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野猪资源的调查与监测以及危害测报等常规性工作,建立野猪危害预警监测体系,提高对野猪危害的发生时间、周期、危害程序等的预测能力,对野猪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努力将野猪危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七、关于猎捕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都要把猎捕的安全防范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猎捕人员的猎捕技能和安全意识,主动采取措施,规避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确保猎捕活动不伤及人畜和其它野生动物。特别是要加强对猎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在野外识别人畜和区别其它野生动物的能力,增强依法猎捕野生动物和使用、携带猎枪弹具的法制意识。县级林业、公安部门应共同组织对辖区内的猎捕人员至少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八、关于设立猎捕野猪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有关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设立猎捕野猪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购置猎枪弹具等费用。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商林业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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