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FJ00126-0200-2022-00143
  • 文号: 闽林〔2022〕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2-11-17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资源站 发布时间:2022-11-25 07:17
相关文章: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要求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站规〔2021〕3号),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2年11月17日             

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要求,夯实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森林法》《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草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省护林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保障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护林员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的作用,实现森林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聘用的,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全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林业站”)负责护林员日常管理。

第二章 护林员选聘

第五条 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六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人正直,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男性年龄在18-60周岁,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

(五)在职村主干不得兼任护林员。

同等条件下,扑火队员、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相关工作的人员、退伍军人、上一聘期的优秀护林员和低收入人口可以优先聘用。

第七条 选聘程序:

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试、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聘用方应当在有关媒体、网络或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发布、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实情况提交林业站。

(三)审核。林业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以划分的网格化管护责任区为单位,按规定人员比例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报聘用方审查确定。

(四)考试。考试可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采用,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聘用方应对符合初审条件的选聘人员进行林业相关知识的统一测试,测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形式进行。聘用方根据笔试成绩确定进入面试程序的人员名单,按相关要求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面试。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量化评分细则。

(五)公示。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林业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六)聘用。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聘用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由林业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护林员聘任前应厘清与其他单位的合同关系,严禁一人多岗。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其中有生态林和天然商品林的应分别注明面积)、聘用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不履行护林职责,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五)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六)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护林员工作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相关村民委员会和本人,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护林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巡护森林资源,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责任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及时发现、记录、劝阻、上报管护责任区内侵占破坏林地、盗砍滥伐林木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案件;

(四)协助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巡查、制止、上报责任区内各类野外违章用火,发现、上报森林火灾,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和侦破查处火灾案件;

(五)及时发现并上报管护责任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与危害情况;

(六)及时发现、上报管护责任区内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地)被破坏情况和野生动物活动异常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劝阻;

(七)劝阻并报告破坏管护区内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八)履行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以上需要报告的事项,护林员应向林业站及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通过智能巡护系统上传应该报告事项发生地的定位和相关图片等信息。如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林业站可通过无人机巡查或派技术人员等手段开展补充调查确认。

第十二条 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森林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护林员管护面积和责任区网格划分

第十三条 林业站负责统筹划分护林员的管护面积和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原则上1个村不少于1个网格,个别林地少的地方也可以若干个村合并1个网格,实现对森林资源管护全覆盖。

第十四条 护林员管护责任区网格划分应以1个护林员能够科学合理巡护的林地面积为依据,每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名护林员,并衔接无人机巡查路线,做到护林员巡护与无人机巡查取长补短、相互协同。

第十五条 管护责任区的位置、范围、面积(注明管护的生态林和天然商品林面积)等情况要纳入管护劳务协议内容,并在乡村林长公示牌上体现,林业站负责管护责任区的现场指认或拨交。

第五章  护林员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护林员劳务报酬可以从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中按规定开支,人工商品林、草地和湿地等没有补助资金的,可由所有者支付托管资金,不足部分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补助。

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七条 聘用方应该为护林员巡山护林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保障。护林员工作保障可包含通讯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野外工作服装、鞋帽等装备和其他工作保障等。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省级巡护信息系统或与省级系统充分兼容的自建系统管理护林员的巡护作业,为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六章 护林员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将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护成效纳入各级林长制考核体系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护林员管理制度。护林员管理制度包含巡护管理、成效考核、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巡护实行智能巡护APP统计管理,林业站负责护林员月管护任务及巡护路线、打卡点的设置。护林员应按照林业站设置的巡护路线及打卡点进行巡护,按规定要求上传巡护线路、打卡点数据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林业站应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护林员工作成效考核量化指标,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内容包括责任区域森林资源管护质量成效,巡护工作中应该发现、制止或上报事项的完成情况,协助林业执法部门查处或侦破林业行政、刑事案件情况,以及其他在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的表现等。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工作成效考核应该征求管护责任区内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护林员培训方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站应当组织对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聘用合同、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林业站应当进行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护林员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林业站应根据护林员年度内完成巡护和完成工作成效情况,对护林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作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护林员考核情况记入护林员个人档案,作为护林员劳务报酬及相关待遇发放、表彰奖励、年度考核、聘用(续聘或解聘)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护林员巡护和工作成效考核中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护林员因履行管护责任而遭到打击报复的,聘用方应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护林员认真履行职责,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和其他涉林经营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负责其经营范围内责任区网格化划分和护林员选配,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网格化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 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护林事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统一招投标,采购社会化服务,其护林员的选聘、责任区划分、管理、奖惩等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