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6-00211
  • 文号: 闽林〔2016〕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2016-11-01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库管理方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规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库的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库管理方法》的通知

来源:防检局 发布时间:2016-11-01 09:24
相关文章: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为进一步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提升防控工作质量,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10月24日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质量和专业化水平,确保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以下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林业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发生趋势会商、防控方案论证工作;

  (二)林业有害生物调查、防治招投标评审工作;

  (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等级评价工作;

  (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勘查和防治效果评估工作;

  (五)其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技术咨询工作。

  第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满5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并具有行业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无不良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四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包括森防行业专家和经济类专家。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由所在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推荐产生。专家应当填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推荐(申请)表》,提交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以下简称省防检局)。

  第六条 省防检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林业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的专家纳入专家库。省防检局负责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视推荐情况和专家履职情况,每1-2年更新专家信息1次。

  第七条 专家库的专家在全省范围内资源共享,林业主管部门选取专家遵循如下原则:

  (一)省级项目需要邀请的专家应全部从专家库中选取,市、县级项目需要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应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二)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三)不得邀请与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专家;

  (四)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中只邀请1名。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开展工作,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专家意见不公开;

  (二)在提出专业意见前,有权获得工作内容的完整资料;

  (三)依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知识产权;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与有关当事人(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从专家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与相关当事人(单位)接触,信息往来;

  (三)与项目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五)索取或者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