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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4-00037
  • 文号: 闽林〔2014〕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2014-12-26

关于加强野猪危害农林业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2014-12-26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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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农业局、公安局(分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我省野猪种群数量多、分布广,在一些区域对农林业生产构成危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保护农林业生产的通知》(闽政办〔2008〕138号)和《福建省林业厅 公安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控野猪种群数量保护农林业生产的工作方案〉》(闽林综〔2005〕17号)下发以来,各地依法组建护农狩猎队,通过猎捕缓解灾情,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不少地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没有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野猪危害仍较为严重;一些群众盲目采取过激措施,使用高压电线、大铁铗等禁猎工具实施猎捕,严重危及人畜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安全。为进一步强化措施,科学防控野猪危害农林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区施策,采取综合防控措施

在野猪危害农林业较为严重的区域,县(市、区)政府要在继续抓好闽政办〔2008〕138号和闽林综〔2005〕17号文件贯彻落实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以乡镇为基本单元,逐一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野猪危害农林业的防控目标和具体措施。针对不同区域,分别采取开展护农猎捕、组织季节性看护、修建防范野猪危害的农业生产设施、调整农作物种植品种等综合措施,对野猪危害实施预防与控制。野猪危害农作物面积超过耕地面积1%以上的乡镇,应依法组建专业性、季节性护农狩猎队或者聘请专业护农狩猎队,有组织、有计划对野猪实施猎捕,控制其种群过度增长;野猪造成局部危害的,可因地制宜对集中连片的农耕区实施综合防控。

二、分工协作,进一步落实惠民便民政策

各级林业、农业、公安、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惠民便民政策,搞好防控野猪危害的服务和监管工作。省林业厅将野猪年度猎捕量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要科学制定、及时下达野猪年度猎捕量限额,并切实采取便民措施做好猎捕证的核发和查验工作。省公安厅将护农猎捕队伍的猎枪弹具配置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应制定完善猎枪弹具配置、保管、使用等管理规定,努力做到既方便群众护农狩猎需要,又能确保猎枪得到有效监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猎捕野猪的补助和奖励机制,护农猎捕野猪的猎枪弹具购置费列入财政预算。农业部门要及时收集野猪危害信息,告知乡镇政府和护农狩猎队,并指导乡镇政府做好集中连片的农耕区野猪危害防范生产设施的修建和农作物种植品种的调整。

三、规范管理,确保护农猎捕野猪工作的有序开展

护农猎捕野猪应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猎捕证和持枪证的“两证”管理制度和猎捕查验制度,猎捕人员应凭猎捕证和持枪证向乡镇政府或派出所领用猎枪弹具,猎捕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猎捕查验、交回猎枪和剩余猎弹。护农猎捕野猪可配置独弹或者9粒弹,不得配置散弹和25粒弹等型号猎弹。公安、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猎捕人员的业务培训,将国家和我省有关猎枪弹具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印发给猎捕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猎捕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做好对群众的政策宣传,杜绝使用高压电线、大铁铗等禁猎工具实施猎捕。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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