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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J00126-0370-2011-00353
  • 文号: 闽林策〔2011〕1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2011-12-16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转发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林业厅转发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政法处 发布时间:2011-12-1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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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林业实际,制定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1.支持承担林业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和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 

  2.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林区道路建设等区域性打捆项目,优先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实施单位或实施点予以支持。 

  3.优先支持贴息贷款。对符合贴息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照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推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林业小额贷款,积极列入贴息扶持范围。 

  4.支持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森林面积达2万亩以上的,可以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允许经营者以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确定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给予指导和帮助。凡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实行林木采伐指标单列。对指标单列的单位,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一个五年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5.加强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职能,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作用。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政策咨询、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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