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9-17 17:51  信息来源: 福建省林业局   阅读: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局各处室局站、直属各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林业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343”新时代福建林业发展总体思路,围绕“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主动融入乡村振兴发展大局,积极参与乡村建设行动,努力实现林业生态高颜值、林业产业高素质、林区群众高收入的“三高”目标。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7.00%,森林总蓄积量7.79亿立方米,林业总产值8500亿元,森林质量和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明显提升,优质生态产品和林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林业产业持续优化升级,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林业应有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五年过渡期“四个不摘”的要求,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资金、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确保帮扶延续性,并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节奏、力度和时限,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在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的方式,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就地就业。(责任单位:局推进乡村振兴成员单位)

  (二)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开展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示范基地建设,扎实推进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试验区等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创新,继续打造林改“福建样板”,在创新林业经营模式、投融资支持模式、生态保护和建设模式、林业服务模式等方面取得新成效。继续推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盘活林地资源。继续推广“闽林通”系列林业普惠金融产品,指导推进“林票”“森林生态银行”等改革,探索推进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补偿补助收益权质押贷款。继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持续推进森林综合保险、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拓展林业保险险种,创新林业社会化服务机制,积极培育造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林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伐区调查设计、木材检验等组织发展。(责任处室:改革发展处、计财处、资源管理处、资源站)

  (三)实施“三个百千”绿化美化行动。坚持山上山下、城市乡村、山区沿海、绿化美化统筹推进,持续实施“百城千村”“百园千道”“百区千带”等“三个百千”绿化美化行动,拓展造林绿化空间,扩大森林面积,提升绿化美化质量。持续开展村庄绿化行动,以建设森林村庄为载体,传承乡村自然景观风貌和乡土特色文化,充分利用乡村“四旁”地植绿添彩,营造乡村风景林,建设乡村公园,强化绿化成果管护,保护乡村古树名木,打造生态宜居乡村。2025年,新建省级森林乡镇100个,省级森林村庄1000个,改造提升自然公园(森林公园)100个,建成森林步道1000公里,建成珍贵树种造林示范区100个,实施珍贵树种造林50万亩,实施景观提升面积25万亩。(责任处室:绿化办、造林处、世行办、林场中心)

  (四)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开展松林改造提升,大力推进马尾松等松类为优势树种的林分改造。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重点加强森林抚育、封山育林和退化林分修复。开展乡镇级海岛绿化提升,开展无林地造林、林分修复、村镇绿化等建设。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继续实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支持脱贫地区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开展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护,吸纳脱贫人口参与生态工程管护,让能胜任岗位要求的脱贫人口参加生态管护工作,并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优先聘为护林员,稳定脱贫人口保护生态获取的劳动报酬。加强草地保护管理,推进草地生态修复。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快湿地保护名录编制和发布,实现湿地名录管理,提高湿地保护率,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至2025年,全省森林抚育面积1500万亩,封山育林面积500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面积100万亩。(责任处室:造林处、计财处、资源管理处、世行办、资源站、防检局、湿地中心、松林改造提升专班)

  (五)培育绿色富民产业。坚持“以二促一带三”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着力培育木材加工、竹业、林下经济、花卉苗木、森林旅游等“五个千亿”绿色富民产业。通过品牌升级、技术改造,加大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增强产品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把山区林区森林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以产业项目带动、林业生态扶持、龙头企业带动等方式,大力扶持群众发展特色林产业,促进木本油料和林下经济发展,积极推广林果、林药、林菌、林花等多种森林复合经营模式,努力实现“不砍树也致富”。推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鼓励林地经营权流转,做大做强做优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跨区域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业规模经营。(责任处室:改革发展处、造林处、种苗站、林场中心)

  (六)完善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机制,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湿地补偿制度,建立补偿补助稳步增长机制。继续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探索建立多元化赎买资金筹集机制,加强赎买后森林的经营管理,建立可持续经营模式,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充分发挥我省森林覆盖率高、自然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的优势,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和灾害防治等固碳和减排措施,大力发展林业碳汇,加强林业碳汇政策研究,探索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机制。(责任处室:计财处、资源站、湿地中心、造林处、防灾处、防检局)

  (七)推进“场村共建”。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绿化美化、森林经营、技术推广、产业衔接、乡村融合等方面的优势,搭建林业与地方的沟通平台,整合林业的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要素,全力助力乡村振兴。大力发展“一场一景”“百园千道”以及森林康养等生态共享产品,为周边群众提供游憩、休闲和健身场所,共享林业生态建设成果。推进国有林场与周边村庄开展共建活动,形成场村互帮互助机制,促进共建村庄绿化美化,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互利共赢。至2025年,全省100个国有林场与100个行政村开展结对共建活动,与共建村共同提升基层党建水平、共同推进乡村经济发展、共同打造乡村宜居环境、共同维护林区和谐稳定、共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共同推动乡风文明建设。(责任处室:林场中心)

  (八)加强基础支撑保障。开展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实施新一轮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强化种质创新和繁育,开展林木花卉等育种攻关和产业化开发,推进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提高林业品种创新和良种优苗生产供应能力。加强林业科技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深化产学研合作,强化科技服务,加强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园、示范基地、示范点建设,提升科技推广力度。建设20个林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推进林业产业科技创新联盟。深化林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林业实用技术培训、推广,持续培养林业乡土专家,大力推进“林农点单、专家送餐”科技下乡服务及科技进村活动,实施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全面提升生态安全、生物安全防控能力,完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生态灾害预防和管理机制,增强生态系统抗风险能力。(责任处室:科技处、防灾处、保护中心、种苗站、防检局、推广站)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强化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层层压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省林业局调整成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要建立健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局各处室局站、直属各单位要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份内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整体合力。

  (二)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各级林业部门要深入学习、充分掌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提出措施办法,推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要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社会资金投入,积极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贷款投入国家储备林等林业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运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林业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林业事业。

  (三)全面推行林长制。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林长制,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建立林长制督查考核制度,对各级林长实行年度考核,督查考核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修复、林业综合改革、森林资源监测监管、支持保障政策、监督执法体系和基层基础建设等指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以落实林长制确保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涉林任务落实。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把作风建设贯穿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过程,将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推动、要素保障、政策支持、协作帮扶、考核督查等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运用到推进乡村振兴中去。要加强工作动态跟踪管理和监督管理,统筹做好组织实施、日常调度、跟踪落实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要定期向省林业局报送本地区乡村振兴涉林工作情况。

 

                                              福建省林业局

                                               20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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